112/12/01 |
本署「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預定於113年1月1日整併至「移工機場關懷暨一站式服務網」,仲介或雇主欲申請產業類移工(含機構看護工)或返鄉移工入國接機服務,請至該網站辦理。
一、為使移工入國接機指引及一站式服務登錄窗口單一化,「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預定於113年1月1日整併更名為「移工機場關懷暨一站式服務網」(網址: https://fwots.wda.gov.tw/)。
二、自113年1月1日起,仲介或雇主欲申請產業類移工(含機構看護工)或返鄉移工之入國接機作業,請至「移工機場關懷暨一站式服務網」登入後,於「產業別移工入國」專區進行申請作業。至於申請新聘家事移工一站式服務,仍請於「移工機場關懷暨一站式服務網」登入後,至「移工入國與講習申請管理」專區進行申請作業。
例1:在112/12/25欲申請113/1/5入國之產業類移工,請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申請。
例2:在113/1/1欲申請113/1/5入國之產業類移工,請至「移工機場關懷暨一站式服務網」中「產業別移工入國」專區進行申請。
三、倘於113年1月1日前已於「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完成登錄之案件,請無須在「移工機場關懷暨一站式服務網」重複申請;若有修改完成登錄案件之需求,請至申請時所使用的網站進行修改。
四、「移工機場關懷暨一站式服務網」線上申請流程詳見附件操作手冊,若有網站操作問題請致電「移工機場關懷暨一站式服務網」客服中心,電話:(02) 8791-8100(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5時30分);若線路繁忙,亦可電洽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桃園機場服務站(電話:(03) 398-9002)或高雄機場服務站(電話:(07) 803-6804)。
附件下載:
112年入境講習服務系統產業別移工入國作業操作說明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dff76b27dd36a3692571c7225a1987898f73b5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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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16 |
網路謠傳要開放10萬印度移工!!這是假訊息!! 阿春部長說給你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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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15 |
台印度簽署MOU 採循序漸進穩健務實策略 引進10萬純屬虛構
我國將與印度簽署勞務合作備忘錄(MOU),勞動部表示,引進印度移工是為因應產業缺工補充人力,積極回應各界期待新增移工來源國,以利雇主多元選擇,會循序按照我國規定引進,並無外電報導立即引進10萬印度移工之說。在落實社會安定及促進經濟發展前提下,將持續透過台印度雙方工作層級協商後續執行計畫,以確保勞工素質,不得影響社會安定,補充產業缺工需求。
據瞭解,印度勞工赴全世界各國工作約近1,800萬人,工作國家遍及歐美亞地區,包括澳洲、日本、新加坡、美國、英國、沙烏地阿拉伯等國,我國目前也有印度勞工從事專業工作約計2,700人,包含高科技產業等業別,工作表現獲雇主肯定。全球多個國家都有引進印度勞工經驗,不應對特定國家勞工預設性別及種族偏見。另我國與印度經貿關係緊密,且印度為新南向重要國家,雙邊推展勞工合作關係是重要工作之一。
我國與印度簽署MOU後,台印度雙方仍須透過工作層級會議,討論後續開放行業數額、移工資格條件、雙邊法規調適及引進作業流程等配套,而且就業服務法規已明定,移工必須有當地國行為良好證明(無犯罪紀錄),始能申請簽證來台,引進勞工素質及條件均需符合規定。勞動部也再次強調,移工引進應有助於經濟社會發展及不影響社會安定,將採循序漸進、穩健務實態度,審慎規劃開放引進,並無外電所稱立即引進10萬印度移工之情形。此外,對於印度移工語言能力、專業能力、學經歷及行為良好等資格條件,以及妥善規範印度移工來源地區等,勞動部均會納入審視評估,以符合我國需求。
我國面臨少子化、高齡化及缺工問題,目前移工來源國家有限,各界均要求政府應積極開發新增移工來源國,以協助產業及社會缺工需求。因此,勞動部將秉持互惠互利基礎,並在不影響國人就業、社會安定、健康防疫等前提下,與印度方持續協商後續進程,以符合國家整體利益。
【新聞附圖下載】
台印度簽署MOU 採循序漸進穩健務實策略 以社會安定為優先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998fccd40abbd10dc4396c103052a4e0b9a2f28d.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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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11 |
【停機公告】本網站訂於112年10月25日(星期三)18:30至22:30,辦理系統更新作業,屆時將暫停本網站服務。
本網站訂於112年10月25日(星期三)18:30至22:30,辦理系統更新作業,屆時將暫停網站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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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01 |
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市內電話更新公告
即日起配合電信資安作業,更新高雄服務中心為07-2620787;桃園服務中心為03-2866628,舊有門號於112年8月31日起停止服務使用,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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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8/07 |
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實施計畫問答集
計畫目的:
為兼顧外籍家庭看護工休(請)假權益及被照顧者於所聘外籍家庭看護工休(請)假期間照顧品質與安全,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合作推動「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實施計畫」,被照顧者經地方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為第 2 級(含)至第 8 級並聘有外籍家庭看護工者,於目前擴大喘息服務外,再提供短照服務,兩者使用額度合計 1 年最高可達 52 日。
適用對象:
聘有外籍家庭看護工(包含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之被照顧者,經各直轄市、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屬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 2 級(含)至第 8 級者。但入住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榮譽國民之家、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機構之被照顧者,因已由所住機構提供照顧,尚不得申請使用短照服務。
服務實施日期:
於111年12月26日函頒訂定短照服務計畫,並自112年1月1日起由各直轄市、縣(市)照管中心接受有需要的民眾申請。
問答集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d0235aa6993656387f7328ca13d46573aaf3b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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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19 |
防範登革熱 移工入境14天內請自我健康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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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07 |
呼籲雇主、仲介 提醒返國休假及入境移工確實防治登革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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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6/08 |
【停機公告】本網站訂於112年6月19日(星期一)晚上18:30至22:30,辦理系統更新作業,屆時將暫停本網站服務。
本網站訂於112年6月19日(星期一)晚上18:30至22:30,辦理系統更新作業,屆時將暫停網站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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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24 |
勞動部多國語版LINE@移點通,歡迎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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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18 |
核釋「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及訂定「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
一、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又第73條第3款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者,廢止其聘僱許可。第74條第1項規定,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有外國人住宿地點。第34條第5項規定,外國人之住宿地點非雇主規劃者,當地主管機關於接獲雇主通報後,應訪視外國人探求其真意。第68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56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三、為認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是否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事實,勞動部已重新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1項、第73條第3款規定解釋令,並訂定旨揭處理原則,俾利雇主、外國人、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有所依循。
【附件下載】
一、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認定基準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edff0c37ccd4cafcc29a17e0d15da1339ecaa835.pdf
二、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17f9603c8b3f53c321295335c2a71a3de1bd22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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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28 |
勞動萬歲!向所有辛苦的勞動者致敬
「啥米款的頭路較有出脫?我感覺,做一個乎人需要的人,尚蓋寶貴!」
一個看似不受歡迎的工作,卻能將破碎悲傷的心靈,重新黏貼起來,2023的勞動節主題影片我們再次邀請到羅景壬導演,這次他將鏡頭聚焦在一個逐漸凋零的傳統工作-紙紮,一個大家聽過、看過卻不見得熟悉的工作,並且利用紙紮來呈現社會當中各行各業的象徵。
影片用經常發生在日常生活的小故事,呈現人與人之間溫馨的情感,有誤解也有理解,有生氣也有感動,當中可以看到在小朋友們與父子間,對於紙紮工作的觀點與情緒轉變,來帶出所有的工作都有價值,只要被人需要,就是一個寶貴的工作。
向所有辛苦的勞動者致敬!
勞動萬歲 - 2023五一勞動節形象影片
https://youtu.be/0mivntaiF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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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07 |
如疫情穩定,4月17日起,放寬戴口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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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30 |
【司法院多國語言宣導影片】勞動調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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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28 |
【司法院多國語言宣導影片】民事訴訟原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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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22 |
【司法院多國語言宣導影片】民事訴訟被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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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20 |
【司法院多國語言宣導影片】民事訴訟證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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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17 |
112年3月20日起移工引進防疫回歸常態生活
國內外疫情趨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112年3月20日起鬆綁防疫新制,改為併發症(中重症)才須通報,並同步取消入境人員自主防疫措施等。勞動部「移工專案引進計畫」同日起配合停止適用,移工入境工作自3月20日起全面回歸常態引進。
勞動部說明,在110年時,國內外COVID 19疫情持續,但在兼顧社區防疫安全及產業經濟發展與照顧需求下,勞動部前經指揮中心110年11月11日核定實施移工專案引進計畫,要求國內外仲介公司、雇主及移工採取「入境前防疫、入境後檢疫」的許多措施,才能引進移工。隨著國內外疫情趨緩可控,配合指揮中心防疫鬆綁,勞動部也逐步放寬入境前防疫與檢疫措施,並再配合鬆綁防疫措施,自 3 月 20 日同步停止適用移工入境自主防疫規範,全面回歸移工常態引進。
勞動部提醒,移工入境工作回歸常態引進不再需要自主防疫,但雇主仍須請移工於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及隨同被看護者進出醫療院所期間,應遵守指揮中心防疫規範。另雇主安排社福移工在3月20日零時前入境 依航班表定抵臺時間)),並於旅館辦理自主防疫,可申請補助勞動部補助住宿費用50%。
配合國內「輕症免隔離,邁向疫後新生活」鬆綁新制,勞動部仍關心在臺移工的健康,仍請注意各場域的防疫規範,平時勤洗手、注意咳嗽禮節及佩戴口罩等個人防護措施,並請雇主應主動關懷移工身心健康,適時安排衛生教育宣導,鼓勵移工施打疫苗增加自身保護力,回歸疫情前正常生活。
【圖卡】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c630e62c4d87eab325f2483317d14e723371d7e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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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16 |
【司法院多國語言宣導影片】刑事訴訟被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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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16 |
小心!LINE@移點通圖像遭詐騙冒用 提醒移工三步驟:冷靜、查證、報警或打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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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15 |
【司法院多國語言宣導影片】行政訴訟原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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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10 |
【司法院多國語言宣導影片】刑事訴訟被害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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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10 |
協助移工適應臺灣生活 移工一站式中心與您同行
臺灣人口結構日趨老化,照護需求日增,需要家事移工幫忙,但是誰來幫忙移工認識臺灣呢?勞動部在桃園及高雄的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自今(112)年1月1日起正式啟用,每日在桃園、高雄兩地機場,接引入境的新聘家事移工至中心參與入國講習。
新聘家事移工抵達機場後,安排雙語專人及專車進行接至一站式中心,為協助移工快速了解國內的法令及自身相關的勞動權益,入國講習期間,依移工母語別安排8小時的實體及數位講習課程。印尼移工RAHYAU在完成課程得到完訓證明時分享,剛進來臺灣時很緊張,以前對臺灣的法令和生活上的事情都不是很懂,這次再來工作,進到一站式中心,就感受到臺灣政府對勞工的協助和照顧,在上課的時候,就很認真學習,印象最深刻的就是「聘僱權益」課程,像是課程影片裏面有提到,如果居留證快過期應該怎麼辦,可以跟移民署求助,讓她安心不少。
「聘僱權益」課程可以說是家事移工的大補帖,透過實例解說,把生硬的工作權益及聘僱法令,變成移工容易理解的資訊。其他還有「生活適應」課程,可以認識臺灣在地文化資訊,透過「衛教健保」課程,認識臺灣的醫療服務及全民健保,「職業安全」課程,則提醒家事工作常見樓梯滾落、地滑跌倒等傷害,每堂課程都是為移工量身打造,透過權益講習,讓移工的權益一點就通。
一站式中心表示,每梯次家事移工完訓,等待核發居留證,聘僱許可及完訓證明時,一站式服務人員都會仔細協助移工整理好所要領取的證件,移工領到證件後,都對一站式服務人員開心地說謝謝!同是來自印尼的MUSARI也分享,以前我們體檢前所有移工都睡在一起,住的地方沒像一站式中心提供的環境和設備那樣的好,第二次進來臺灣,來到中心被嚇了一跳,住的很舒服,而且還有完整的影片宣導,更了解臺灣的生活和法律。
一站式服務人員每每聽到移工朋友這些分享,不但感動,更深刻瞭解原來移工對參加入國講習也有許多期待,對過程中的各種體驗都感到新鮮,完訓帶來滿滿的成就感。看著每一批移工完成講習,期待著展開新生活!想想ㄧ年能為將近5萬名需要看護工的家庭努力,真是ㄧ件值得的事!想瞭解更多移工一站式服務相關資訊,可進入「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網址: https://fwots.wda.gov.tw)查詢,也可電洽移工一站式桃園服務中心(03)2866628、移工一站式高雄服務中心(07)2620787或1955勞工諮詢專線。
相關新聞連結: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E6941273E32A2C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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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09 |
【司法院多國語言宣導影片】介紹刑事訴訟證人注意事項-刑事訴訟證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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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07 |
【影片】刑事訴訟證人篇 (印尼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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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17 |
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 讓臺灣邁向友善移工的國家
相信許多臺灣人對於移工並不陌生,面對臺灣已經步入高齡社會,也許身邊就有看護移工照顧長輩的身影,分擔家庭中沉重的照護工作。初來乍到的移工,值得友善對待,儘快協助他們適應在臺灣的工作和生活,這也是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的日常。
曾接受移工服務的雇主表示,有了移工的協助後,讓植物人、重度身心障礙、癱瘓臥床還多胞胎家庭都能得到應有的照料,家中成員也能將對生活或工作的影響降至最低,得以繼續維持整個家庭的正常運轉。為能滿足許多家庭對家事移工的僱用需求,並避免來臺後衍生各種勞雇糾紛或社會問題,一直以來,勞動部對於雇主、仲介和移工們,都持續強化彼此間的權益維護相關服務。
因為了解到移工們離鄉背井的來到臺灣,首先就要面對語言的隔閡、法令的規定,再者,如何適應不同文化與信仰所帶來的衝擊,甚至生活或工作上可能產生的各種摩擦,種種困難都是移工需要克服的挑戰。所以幫助他們儘快融入臺灣社會,並能積極樂觀的投入到新工作中,自然成為移工們來臺是否能起到幫助的關鍵。
自今(112)年1月1日起,勞動部桃園及高雄的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正式啟用,也開啟了對雇主、仲介和移工們更全面的服務。從新聘來臺的家事移工一到達機場開始,就會安排專人及專車進行接送,而一站式中心就是他們未來三天二夜生活的地方。在暫住的這段期間裡,依移工分別提供四種不同語言的課程講習服務,幫助他們快速了解國內的法令及自身相關的勞動權益外,在課程的開頭,介紹如何加入LINE@移點通好友及完成個人化綁定,在生活適應課程時,也教導移工了解臺灣在地文化資訊、工作權益、違反我國法令法規或行蹤不明會損及自身權益及其他應遵守事項,其中有一段課程講到勞動契約保障事項,只見到每位移工都聚精會神的勤作筆記。特別是在完成講習和通過評量之後,移工朋友們拿到自己的完訓證明,藏不住臉上的喜悅,許多人馬上透過免費的WiFi,視訊連線在家鄉的親友,分享這份成就感。
在明亮的一站式中心內也設有舒適寬敞的會客區,讓新雇主和在臺的親友們能方便前來探訪,附設的移工商店裡也販賣著他們日常所需的各類用品,咖啡通常是最多人買的。當然,一日三餐,能吃頓好的往往是最讓人心情愉快的事,一站式中心特別重視移工們的餐飲,除了由符合HACCP認證的中央廚房提供各類健康美味的餐點外,為了尊重及照顧信仰回教的移工,也提供符合穆斯林認證的餐飲。
當移工們離開一站式中心,開始進入到每個家庭服務後,如果有遇到任何生活或學習上的問題,都可以隨時撥打1955專線或透過LINE@移點通真人文字客服諮詢,會有專人接聽並提供需要的諮詢與協助。
隨著一站式中心的啟用,未來將提供移工朋友們更多更好的服務,讓他們能夠放心的在臺灣工作與生活,與雇主共榮共好。同時藉由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與規範,在未來能吸引更多優秀移工來臺服務,來填補國內所需的照顧人力。
相關連結: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B812F1B4D2CE33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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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16 |
移工請至合法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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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07 |
內政部移民署-回家路上移定有我 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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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07 |
勞動部部長許銘春訪視一站式中心 關心家事移工入國講習情形
勞動部部長許銘春今(7)日率隊視察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關懷初入國新聘家事移工參與入國講習的上課與生活情形,除送上新春祝福,並慰勉工作人員春節期間輪值提供服務的辛勞。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目前已服務超過3千名家事移工,皆順利完訓並取得法定文件,連假期間運作順暢。
因應國人長照需求,一站式中心春節期間持續為雇主及移工服務,平均每日有200-300名新聘家事移工入國,由移工一站式中心安排雙語專人、專車接機接送、提供3天2夜入國講習服務、關懷移工的健康情形及提醒防疫措施,至第3天完訓後交由雇主、仲介接回。
許部長實地視察一站式中心瞭解運作情形,確認每項環節作業順利,同時嘉勉移工一站式中心工作人員的辛勞,肯定移工一站式中心確保移工入國講習課程的運作順暢,隨時因應航班變化的接機安排調度人員與專車,並妥善因應各種突發事件衍生的床位需求,以及種種的日常挑戰,採取應變作為,給雇主與移工滿意的服務。
另也現場關懷參與入國講習的移工,送上新春祝賀,祝福雇主及移工兔年吉祥,祈望移工朋友新職場順利平安!越南移工們也分享,在臺灣今年是歡慶兔年,在越南家鄉今年則是歡慶貓年,與臺灣不一樣,但在移工一站式中心沒有陌生感,和家鄉一樣有濃濃的節慶氣氛;另外菲律賓的移工雖然沒有過春節習俗,但在移工一站式中心也能感受臺灣新春過節的氣氛,體驗不同文化;印尼的移工Rizka Dessi Amanda說,10年前來臺灣工作還沒有一站式服務,這一次再來臺工作接受入國講習,學到更多在臺灣生活與工作要注意的事項,及法令權益與諮詢管道,非常開心。此外,移工們對於中心提供的住宿品質及餐食口味都感到滿意。
一站式中心自今年啟用1個月以來,順利完成服務超過3千名家事移工,勞動部關懷每一位雇主及移工,為讓移工儘早融入臺灣工作與生活,也簡化雇主的行政程序;希望透過一站式的服務,讓未來移工的引進更順暢,雇主與勞工的關係更和諧。
相關新聞圖片:
【新聞圖片】阿春部長與印尼移工寒暄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85bc03ce1781915e7efc07b7331ad54f7d07d1e7.jpg
【新聞圖片】阿春部長關懷移工上課情形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8217cfed7dd895bb7ea9e9070747b7b9d5530ee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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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19 |
一站式服務登錄3重點 家事移工入境更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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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12 |
10天逾千名移工體驗 「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獲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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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10 |
停機公告:本網站訂於112年1月17日(星期二)晚上18:30至23:30,辦理系統更新作業,屆時將暫停本網站服務。
本網站訂於112年1月17日(星期二)晚上18:30至23:30,辦理系統更新作業,屆時將暫停網站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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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07 |
移工一站式服務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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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06 |
移工入國一站式服務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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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02 |
勞動部一站式服務啟動 迎來首批家事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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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31 |
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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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29 |
移工一站式服務問答集-四國語言(移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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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24 |
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 112 年 1 月 1 日正式啟動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 112 年 1 月 1 日正式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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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16 |
112年1月1日起「移工一站式服務」啟動 入國講習申請5合一
勞動部將於112年1月1日起開辦「移工一站式服務」,針對新聘或逾5年未參加講習的家事移工,雇主在家事移工入國日5日前,應至線上申請移工入國講習及5項法定申辦事項,移工入國後接受8小時講習課程,完訓當日即可取得聘僱許可、居留許可、加入職災保險、全民健保及完成入國通報,預計每年有5萬對家事移工及雇主受益。
勞動部說明,為便捷雇主辦理家事移工入國後法定申辦作業,及強化移工在臺工作遵守我國法令及勞動權益認知,將自112年1月1日起,於桃園及高雄成立「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雇主從國外新聘及聘僱逾5年未參加講習的家事移工,都需依新制規定,最遲應在移工預定入國日5日前完成線上登錄及申請作業。
勞動部將自111年12月20日13:30起,開放「移工一站式服務網」( https://fwots.wda.gov.tw/)供雇主及仲介公司登錄申請112年1月1日以後入國的新聘家事移工。以112年1月1日預定入國的移工為例,雇主最遲應在家事移工預定入國日5日前(即111年12月27日前),申請入國講習並登錄移工基本資料,同時線上申辦聘僱許可、居留許可、加入職災保險、全民健保及辦理入國通報生活照顧檢查等5項法定事項,並檢附法定應附文件,雇主若未完成登錄及申請作業,家事移工即無法入國工作。完成登錄申請,家事移工依預定入國日入境,並在「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完成8小時三天兩夜入國講習後,於第3日上午交由雇主或仲介公司接回,當日即可取得聘僱許可、外僑居留證,並完成職災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生活照顧入國通報等作業。
移工一站式服務經勞動部、內政部、衛福部跨部門及單位合作,歷經1年多整合家事移工入國後法定應辦理事項的法令規定、作業流程及資訊系統,透過一站式服務申辦,相較過去雇主需於移工入國3日內通報地方政府檢查生活照顧、入國15日內辦理聘僱許可(約7個工作日核發)、入國15日內辦理外僑居留證(約10個工作日核發),之後再辦理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加保作業等,可將雇主原需於1至1.5個月完成的申請事項,縮短為移工3日完訓時即可完成,預計每年有5萬對家事移工及雇主得以受惠。
為便捷雇主申請家事移工入國後法定文件申辦流程,及促進勞雇關係和諧,雇主應依規定協助移工申請及完成入國講習,更多相關資訊可上「移工一站式服務網」或洽移工一站式桃園服務中心(03)2866628、移工一站式高雄服務中心(07)2620787及1955勞工諮詢專線。
附件下載:
1.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上路(一站申請五合一 入國講習一點通)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21f1a4668b9f1b68ff86784f89c4e1fc7f03f821.jpg
2.移工一站式服務整合文件申請流程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dfa22f2ca925bf7d75d8fa7ad78a4c98883935d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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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16 |
因應「移工一站式服務網」開放,已申請於112年1月1日後入境之新聘家事移工,請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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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02 |
停機公告:本網站訂於111年12月21日(星期三)晚上18:30至23:30,辦理系統更新作業,屆時將暫停本網站服務。
本網站訂於111年12月21日(星期三)晚上18:30至23:30,辦理系統更新作業,屆時將暫停網站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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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6/15 |
因應疫情新一波振興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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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16 |
「社福類移工入住防疫旅宿費用補助」線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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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01 |
「入境檢疫系統」應於航班抵達臺灣前48小時內線上申報
通 知
109年12月1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一、依據: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資訊組資訊需求追管會議109年11月30日討論事項辦理。
二、辦理事項:
(一)依據前揭會議討論略以,請本署協助向國內外仲介公司宣導移工從國外入境臺灣,應於航班抵臺灣前 48 小時內,使用智慧型手機於「入境檢疫系統( https://hdhq.mohw.gov.tw/)」進行線上健康申報,並於「入境檢疫系統」之居家檢疫地址欄位,以中文或英文地址進行資料填報。
(二)為配合臺灣入境防疫作業,請臺灣仲介公司轉知國外仲介公司,對於需進行居家檢疫之移工,務必於入境臺灣前48小時內,協助該移工使用智慧型手機於「入境檢疫系統」進行線上健康申報,提前申報系統將判定為未申報。
(三)另為掌握居家檢疫移工在臺之居家檢疫地址,請臺灣仲介公司轉知國外仲介公司,協助移工填報「入境檢疫系統」之「居家檢疫地址」欄位時,務必以中文或英文地址進行資料填報,以利後續居家檢疫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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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1/27 |
109年11月27日指揮中心重要通知
通 知
109年11月27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一、依據: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09年11月27日指示事項辦理。
二、辦理事項:為配合防疫作業,請依指揮中心指示,自109年11月12日至11月19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之印尼籍產業類新聘移工,請雇主或仲介公司協助於檢疫期滿日之翌日,需至醫院辦理COVID-19採檢,並請於檢驗完成後,拍照或掃描回傳採檢報告,請回傳至電子郵件:windy8085@wda.gov.tw。
聯絡電話:(02)8995-6185,非上班時間及假日聯絡電話:(03)398-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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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9/24 |
未成年(未滿20歲)移工,辦理集中及居家檢疫應配合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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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8/18 |
「移工居家檢疫線上申辦作業」平台已正式上線,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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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8/11 |
請仲介及雇主協助移工填寫入境檢疫系統申報時,注意以下事項:
1. 入境移工需居家檢疫者,應於入境前完成入境檢疫系統申報,並將該電子申報證明之「紙本」或「手機畫面」(如下連結),於移工辦理登機手續時出示航空公司,以免無法登機。
2. 填報入境檢疫系統時,須請您特別注意以下資料填寫之正確性:
(1) 護照號碼需填寫正確,字元間不能有空格。
(2) 移工基本資料需與所持護照資料完全相符。
(3) 辦理居家檢疫者,請勿勾選到集中檢疫。
(4) Country code 請填寫「+886」,勿填寫「 00886 」或 「886 」。
3. 如無臺灣手機門號,請先以母國門號登錄入境檢疫系統,於入境臺灣後,以漫遊方式打開提供疾管署人員查驗;如以臺灣手機門號登錄入境檢疫系統,請務必確認移工入境時攜帶之手機門號與入境檢疫系統所登錄之手機門號相符。另為辦理居家檢疫之需,仍需於自備臺灣門號,倘無,需請移工自費於機場辦理。
4. 移工手機若無可檢視PDF檔案之軟體,請於入境前事先下載,以利讀取入境申報畫面供疾管署人員查驗。
入境檢疫系統申報注意事項: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dfebac48c8548b1b4ad35297f08594f3f802dc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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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20 |
移工入住集中檢疫所退費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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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26 |
即日起「產業類新聘移工」入境資料,將預先開放系統登錄後天(含)之後30天內資料
系統登錄規則如下:
1. 今、明兩日入境資料不可異動
2. 預先開放登錄後天(含)之後30天內的移工入境資料
例如:若今日為5/27,則5/27、5/28的入境資料不可異動。只可預先登錄5/29~6/28之入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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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28 |
(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防範盜伐宣導短片-越南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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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20 |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3年7萬學習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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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12 |
媒體報導「政府為護盤勞退虧損史上最高 勞保單月賠千億」?
★小編告訴你正確訊息是:
1. 勞動基金投資運用以基金投資收益為考量,從未護盤。
2. 勞保基金從未虧損千億。勞保基金自84年勞健保分隸以來,極積進行多元投資,長期績效穩定,迄107年底平均年報酬率3.43%,勞保基金規模6,860億元,投資收益達3,589億元。
3. 由於金融市場漲跌波動,不應以單月表現否定基金長期運用成效。107年10月全球股市下跌7.49%,台股更下跌10.94%,勞動基金受市場波動影響單月收益跌幅3.20%,但當年度損失迄108年1月,初步估算已全數彌平。
4. 初步估算勞動基金近10年平均收益率3.31%,預估到108年1月25日累積已幫全體勞工賺了8,860億元。
https://www.facebook.com/884198751637414/posts/2135343149856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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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12 |
防範非洲豬瘟入侵-請雇主及仲介公司加強對外籍勞工宣導~切勿攜帶或網購家畜肉品入境,以免受罰
為因應非洲豬瘟疫情持續擴散,維護我國農畜產業之安全,請來臺旅客切勿攜帶或網購非洲豬瘟疫區之家畜肉品或走私動物及其產品入境我國,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詳細資訊及相關罰則,請參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頁「非洲豬瘟專區」
http://asf.baphiq.gov.tw/
請隨時注意疫情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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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12 |
【澄清】勞退基金虧損 要從個人勞退帳戶扣錢
有媒體說去年勞退基金操作虧損,要從個人的勞退帳戶扣錢?!
1. 勞退基金單年的盈虧,不會從個人專戶扣錢。
雖然去年受到全球金融市場波動的影響,基金運用收益結果呈現負數,但這只是當年度的基金運用收益結果,絕對不會從勞工個人專戶中扣錢。
2. 勞退有政府保證收益,勞工朋友免擔心!
勞退歷年所提繳的本金(每月雇主提撥的6%以及自提)都不會減少,而且還有政府的法定最低保證收益。所以,勞退個人的專戶一定會賺錢,請大家放心。
補充說明:
勞退基金運用如果當年度產生虧損,實際分配入個人專戶之收益金額雖然會呈現負數,但是該分配金額只是呈現當年度基金運用結果的方式,並不會影響勞工退休金權益。
當大家要請領退休金時,除了累計歷年已繳納的退休金外,還會再加上從開始提繳退休金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期間的運用收益數。如果運用收益數低於同期間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收益數(即保證收益),差額將由國庫補足,勞工權益絕對受到保障。
詳細內容: https://www.facebook.com/884198751637414/posts/219028513436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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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12 |
【澄清Part2】勞退基金虧損 要從個人勞退帳戶扣錢??
有媒體說要從個人的勞退帳戶扣錢?!
之前已經和大家澄清,非常謝謝大家的分享。但還是有人反應,說貼文不夠淺白。小編深切檢討後,製作了1分鐘短片,用白話文和大家說明清楚,一定要讓您看懂!
個人的勞退專戶
只會賺錢,不會扣錢!
只會賺錢,不會扣錢!
只會賺錢,不會扣錢!
拜託一起幫忙澄清,不要再讓耳語流傳了!
小編知道大家看到去年基金虧損還是不開心,所以要補充一下。
去年度MSCI全球股票指數 -9.42%,台灣加權股價指數 -8.60%,新制的勞退基金雖然表現遠勝於MSCI和台股,但仍留下了-2.07%的收益率。不過,今年1月投資市場比較穩定以後,新制的勞退基金單月收益率 +3.05%,已經把去年虧損的都補回來還有多賺喔!
我們的勞動基金運用局,去年被國際知名的亞洲投資人雜誌(AsianInvestor)評選榮獲「台灣最佳投資機構獎」,國際對我們肯定,希望國人也要對我們有信心喔!謝謝大家!
資料來源:勞動部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mol.labor/videos/1203857186437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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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08 |
38婦女節的由來~阿春部長講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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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25 |
請雇主、仲介轉知外籍勞工及接機公司配合事項
各位雇主、仲介您好:
為確保您的外籍勞工入境時可順利通關並讓您指定的接機人員接走,請您配合以下事項:
一、若您的外籍勞工為重新入境或因私人因素返鄉休假、奔喪、探親或出國旅遊入境者,請宣導其須配合「機場外籍勞工服務站」服務人員指示,出示「外勞無人接機聲明書」或「重入境許可證」,若經確認毋須本站接機指引,即可自行前往移民署證照查驗通關。另外籍勞工現場提供之無人接機聲明書相關資訊欄位若填寫錯誤或不完整(例如:外勞姓名、航班編號或入境日期為空白欄位、未有雇主同意章等),本站將不予受理。
二、為確保您登錄之「接機人員資料」正確性,請盡速清查您於「入出國外勞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之委任接機公司及服務人員資料是否正確,確認無誤後,請您委任之接機公司提供委任證明書正本供本站存查。
註:委任證明書正本可於「入出國外勞機場關懷服務網」下載;路徑:入出國外勞機場關懷服務網/表單下載/日期1070524委任證明書1070524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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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8/03 |
106年8月3日起將原有的「看護工」選項再細分為「家庭看護工」及「機構看護工」供您選取,請選取正確資料登錄。
為落實外勞入境資料之正確及完整性,自106年8月3日起,入出國外勞機場關懷服務計畫網站在「未入境外勞資料管理」及「已入境外勞資管理」中之外勞基本資料「工作類別」欄位,將原有的「看護工」選項再細分為「家庭看護工」及「機構看護工」2個選項供您選取。惟於本公告日前已登錄「看護工」選項者,因電腦無法自動判別您看護工工作類別,將一律顯示為家庭看護工。若您發現與您外勞實際之工作類別不符,煩請您逕行修改或傳真欲修改資料至本服務站協助修改,造成您的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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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03 |
無勞資爭議之外籍勞工戒護登機申請
航警局為確保機場之安全秩序及為民服務之需要,請各仲介公司倘協助中途解約之外籍勞工(工作期滿者亦可適用)出境時,評估渠等有行蹤不明顧慮且有戒護登機之需求者,應於離境日期至少2日前之上班日通知(應檢附申請書及切結書並致電確認收件情形)航警局協助戒護登機。
申請書及切結書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2f4be350d586f5dcee8702a13022e14953601d4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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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5/08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就業服務法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
<p class="MsoNormal"><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span></p>
<p class="MsoNormal"><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發文字號:勞職管字第0980503012號</span></p>
<p class="MsoNormal"><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font-size: 16pt">訂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就業服務法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span></p>
<p class="MsoNormal"><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font-size: 16pt">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就業服務專</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font-size: 16pt">業人員違反就業服務法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span></p>
<p class="MsoNormal"><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聯絡人姓名<span lang="EN-US">: </span>陳筱涵</span></p>
<p class="MsoNormal"><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聯絡人電話<span lang="EN-US">: 85902305</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參考網址:</span></p>
<p class="MsoNormal"><span style="font-family: Calibri, 標楷體"><a href="http://www.evta.gov.tw/content/content.asp?mfunc_id=8&func_id=8&type_id=0&cata_id=0&id=18240"><span lang="EN-US">http://www.evta.gov.tw/content/content.asp?mfunc_id=8&func_id=8&type_id=0&cata_id=0&id=18240</span></a></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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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5/08 |
煩請各家仲介公司注意!!
<H3 style="COLOR: red"><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煩請各家仲介公司注意:</SPAN></H3>
<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yellow"><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請小心注意key in CI-924時(除非是從香港直達台灣才key ci-924),越南外籍勞工均是從越南直達台灣,正確班機編號為VN-924及CI-9024..諸多仲介公司因同一問題已發生多次,均KEY IN班機錯誤..請留意!!</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 </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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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12 |
製造業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p>
<table cellspacing="2" cellpadding="2" width="98%" summary="此表格定位用" border="0">
<tbody>
<tr>
<td colspan="4"><span class="t1">發布日期:</span><span class="bk1280">2009/01/21</span></td>
</tr>
<tr>
<td width="4%" rowspan="2"> </td>
<td valign="top" colspan="4">
<p><font size="2">發日文期: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br />
發文文號:勞職許字第0980504339號<br />
修正「製造業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br />
附「製造業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font></p>
<p><font size="2">主任委員 王如玄</font><br />
</p>
<p> </p>
</td>
</tr>
<tr>
<td colspan="4"><hr noshade="noshade" size="1" />
</td>
</tr>
<tr>
<td colspan="4"><span class="t1"> 附件下載:</span></td>
</tr>
<tr>
<td colspan="4">
<p><br />
製造業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doc)(另開視窗)<a href="http://www.evta.gov.tw/files/7/製造業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doc" target="_blank"><img height="16" alt="製造業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doc)" src="http://www.evta.gov.tw/images/word.gif" width="18" border="0" /></a> 製造業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pdf)(另開視窗)<a href="http://www.evta.gov.tw/files/7/製造業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pdf" target="_blank"><img height="16" alt="製造業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pdf)" src="http://www.evta.gov.tw/images/acrobat.gif" width="18" border="0" /></a></p>
</td>
</tr>
</tbody>
</tabl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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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12 |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
<p>
<table cellspacing="2" cellpadding="2" width="98%" summary="此表格定位用" border="0">
<tbody>
<tr>
<td colspan="4"><span class="t1">發布日期:</span><span class="bk1280">2009/01/16</span></td>
</tr>
<tr>
<td width="4%" rowspan="2"> </td>
<td valign="top" colspan="4">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如附件。
<p> </p>
</td>
</tr>
<tr>
<td valign="top" colspan="4"><hr noshade="noshade" size="1" />
</td>
</tr>
<tr>
<td> </td>
<td colspan="3"><img height="11" alt="圖示" src="http://www.evta.gov.tw/images/go.gif" width="11" /><span class="t1"> 聯絡人姓名:</span> <span>陳森輝</span></td>
</tr>
<tr>
<td rowspan="2"> </td>
<td colspan="3"><img height="11" alt="圖示" src="http://www.evta.gov.tw/images/go.gif" width="11" /><span class="t1"> 聯絡人電話:</span> <span>85902305</span></td>
</tr>
<tr>
<td colspan="4"><hr noshade="noshade" size="1" />
</td>
</tr>
<tr>
<td colspan="4"><span class="t1"> 附件下載:</span></td>
</tr>
<tr>
<td colspan="4">
<p><br />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971225完整版.doc(另開視窗)<a href="http://www.evta.gov.tw/files/7/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971225完整版.doc" target="_blank"><img height="16" alt="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971225完整版.doc" src="http://www.evta.gov.tw/images/word.gif" width="18" border="0" /></a>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971225完整版.pdf(另開視窗)<a href="http://www.evta.gov.tw/files/7/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971225完整版.pdf" target="_blank"><img height="16" alt="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971225完整版.pdf" src="http://www.evta.gov.tw/images/acrobat.gif" width="18" border="0" /></a></p>
</td>
</tr>
</tbody>
</table>
</p>
|
98/02/12 |
97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
<p>
<table cellspacing="2" cellpadding="2" width="98%" summary="此表格定位用" border="0">
<tbody>
<tr>
<td colspan="4">
<p><a title="(點選看內文)" href="http://www.evta.gov.tw/topicsite/content.asp?mfunc_id=7&func_id=7&type_id=1&cata_id=0&site_id=5&id=18202" target="_top"><span class="t1">97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依本會98年1月13日修正發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簡稱本要點)及本要點第3點附表1及附表2辦理</span></a></p>
<p>發布日期:2009/01/14</p>
</td>
</tr>
<tr>
<td width="4%" rowspan="2"> </td>
<td valign="top" colspan="4"><span>
<div><span style="color: #0b47ac">修正發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並自即日生效。</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4pt; color: #660066">發布日期:</span>2009/01/13</div>
<div><span style="color: #3333ff">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span><span style="color: #3333ff"><br />
勞職管字第0980503020號令修正發布</span></div>
<div><strong> </strong></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ext-indent: -24pt">一、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一,為督促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稱仲介機構)注重經營管理及提昇服務品質,以維護入國工作之外國人力仲介市場秩序,並做為獎優汰劣及雇主或求職人選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參據,特訂定本要點。</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ext-indent: -24pt">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公開評選方式委託廠商(以下稱執行單位)執行本要點。</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ext-indent: -24pt">三、本要點所定之評鑑辦理方式,由執行單位依仲介機構所在地劃分區域邀集評鑑委員,以評鑑指標(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為基準,依據評鑑指標及其操作手冊至仲介機構實地就雇主及從事工作之外國人委任之仲介機構服務品質評鑑。</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7.85pt"><span> </span>前項附表一係評鑑當年度辦理從事仲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初次、重招、遞補、承接)申請案之仲介機構。附表二係評鑑當年度未辦理從事仲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初次、重招、遞補、承接)申請案之仲介機構。</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ext-indent: -24pt">四、本要點所定受評鑑對象為當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立之仲介機構(含受停業處分及暫停營業),其評鑑範圍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辦理之雇主及從事工作之外國人相關資料。但仲介機構曾有拒絕評鑑之情事者,則當年度不納入評鑑對象。</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3.5pt; text-indent: -23.5pt">五、本會籌組成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置委員九人,協助本要點之執行,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7pt; layout-grid-mode: char">前項諮詢小組任務為提供下列各款評鑑工作之諮詢或協助審查:</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18pt; text-indent: 6pt">(一)評鑑工作執行及檢討。</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3.5pt; text-indent: -23.5pt"><span> (</span>二)評鑑指標及其操作手冊之擬定或修正。</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3.5pt; text-indent: -23.5pt"><span> (</span>三)評鑑成績審查。</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3.5pt; text-indent: -23.5pt"><span> (</span>四)評鑑成績疑義及爭議申訴案件處理。</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3.5pt; text-indent: -23.5pt"><span> (</span>五)其他與評鑑工作相關之諮詢意見。</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3.5pt; text-indent: -23.5pt">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3.05pt; text-indent: -23.05pt">六、仲介機構評鑑結果分A、B、C 三等級,各級之分數範圍如下:</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71.3pt; text-indent: -37.8pt">(一)A級:成績達評鑑指標規定之九十分以上者。</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71.3pt; text-indent: -37.8pt">(二)B級:成績達評鑑指標規定之六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71.3pt; text-indent: -37.8pt">(三)C級:成績未達評鑑指標規定之六十分者。</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7pt">前項評鑑結果依適用附表一評鑑之仲介機構及附表二評鑑之仲介機構分別公告於本會網站(<a href="http://www.evta.gov.tw/"><span style="color: windowtext; text-decoration: none; text-underline: none">www.cla.gov.tw</span>)及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a href="http://www.evta.gov.tw/"><span style="color: windowtext; text-decoration: none; text-underline: none">www.evta.gov.tw</span>)提供雇主參考,並做為加強仲介機構管理之依據。</a></a></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3.05pt; text-indent: -23.05pt">七、為獎勵仲介機構,經評鑑成績符合下列條件者,於本會網站及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專區公開揭示表揚,並就適用附表一評鑑之仲介機構,另予以公開表揚:</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2.1pt; text-indent: -6pt">(一)評鑑成績為A級者。</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59.9pt; text-indent: -24.25pt">(二)自評鑑之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公開表揚日止之期間,未曾受任何違規處分。</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75.6pt; text-indent: -39.6pt">(三)全國所有仲介機構評鑑成績前五名或各區域評鑑成績第一名者。</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ext-indent: -24pt">八、仲介機構申請重新設立許可時,許可證效期屆滿日前最近二年評鑑成績均為C級者,將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處理。</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ext-indent: -24pt">九、受評仲介機構於評鑑過程中不得錄音或錄影,經制止而不停止者,視為拒絕評鑑。</div>
</div>
</span></td>
</tr>
</tbody>
</tabl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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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12 |
修正獎勵檢舉與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
<p>
<table cellspacing="2" cellpadding="2" width="98%" summary="此表格定位用" border="0">
<tbody>
<tr>
<td colspan="4">發布日期:2009/01/06</td>
</tr>
<tr>
<td width="4%" rowspan="2"> </td>
<td valign="top" colspan="4">
<div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20pt">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span></div>
<div align="center"> </div>
<div>發文日期:</div>
<div>發文字號:</div>
<div>附件:如文</div>
<div> </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8pt; text-indent: -48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修正「獎勵檢舉與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生效。</span></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8pt; text-indent: -48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附修正「獎勵檢舉與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span></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8pt; text-indent: -48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張貼公告欄、刊登公報)</span></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8pt; text-indent: -48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 </span></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8pt; text-indent: -48pt"> </div>
</td>
</tr>
<tr>
<td valign="top" colspan="4"><hr size="1" noshade="" />
</td>
</tr>
<tr>
<td> </td>
<td colspan="3"><img height="11" alt="圖示" width="11" src="http://www.evta.gov.tw/images/go.gif" /> 聯絡人姓名: 蔡玉鳳</td>
</tr>
<tr>
<td rowspan="2"> </td>
<td colspan="3"><img height="11" alt="圖示" width="11" src="http://www.evta.gov.tw/images/go.gif" /> 聯絡人電話: 85902300</td>
</tr>
<tr>
<td colspan="4"><hr size="1" noshade="" />
</td>
</tr>
<tr>
<td colspan="4"> 附件下載:</td>
</tr>
<tr>
<td colspan="4">
<div><b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doc(另開視窗)<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evta.gov.tw/files/7/0001-971105385.doc"><img height="16" alt="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doc" width="18" border="0" src="http://www.evta.gov.tw/images/word.gif" /></a>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pdf(另開視窗)<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evta.gov.tw/files/7/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令.pdf"><img height="16" alt="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pdf" width="18" border="0" src="http://www.evta.gov.tw/images/acrobat.gif" /></a><br />
修正獎勵檢舉與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或個人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三、四點(另開視窗)<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evta.gov.tw/files/7/971229-OK%20行政院傳送核定修正獎勵金第三點、第四點規定(核定本).doc"><img height="16" alt="修正獎勵檢舉與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或個人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三、四點" width="18" border="0" src="http://www.evta.gov.tw/images/word.gif" /></a> 修正獎勵檢舉與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或個人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三、四點(另開視窗)<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evta.gov.tw/files/7/修正獎勵檢舉與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pdf"><img height="16" alt="修正獎勵檢舉與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或個人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三、四點" width="18" border="0" src="http://www.evta.gov.tw/images/acrobat.gif" /></a></div>
</td>
</tr>
</tbody>
</tabl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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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12 |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申請書
<p>
<table cellspacing="2" cellpadding="2" width="98%" summary="此表格定位用" border="0">
<tbody>
<tr>
<td colspan="4">發布日期:2009/01/05</td>
</tr>
<tr>
<td width="4%" rowspan="2"> </td>
<td valign="top" colspan="4">
<div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12.6pt; text-indent: -12.6pt; line-height: 16pt">配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發布,爰修正申請雇主聘僱第<span>2類外國人相關申請表,並自97年12月26日實施,相關表單請逕至下載專區下載使用。</span></div>
</td>
</tr>
<tr>
<td valign="top" colspan="4"><hr size="1" noshade="" />
</td>
</tr>
<tr>
<td> </td>
<td colspan="3"><img height="11" alt="圖示" width="11" src="http://www.evta.gov.tw/images/go.gif" /> 聯絡人姓名: 楊斯嵐</td>
</tr>
<tr>
<td rowspan="2"> </td>
<td colspan="3"><img height="11" alt="圖示" width="11" src="http://www.evta.gov.tw/images/go.gif" /> 聯絡人電話: 85902350</td>
</tr>
</tbody>
</tabl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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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12 |
受理外勞申請案親自送件,擴大服務時段
<p>
<table cellspacing="2" cellpadding="2" width="98%" summary="此表格定位用" border="0">
<tbody>
<tr>
<td colspan="4">發布日期:2009/01/05</td>
</tr>
<tr>
<td width="4%" rowspan="2"> </td>
<td valign="top" colspan="4">
<div><span style="font-size: 14pt">為加強便民服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自98年1月1日起,將受理外勞申請案親自送件,由原來每週一、三、五受理現場收件擴大為每週一至週五均可受理。</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考量實際作業需要,自98年1月1日起,改採每週一至週五,均可受理外勞申請案件民眾親自送件及取件服務,受理時間為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整。</span></div>
</td>
</tr>
</tbody>
</tabl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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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10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薪資明細表」最新修訂範本
<p> </p>
<div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x-large"><span><b>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薪資明細表」最新修訂範本</b></span></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large"> </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large">說明:</span></div>
<div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1cm; text-indent: -1cm"><span style="font-size: large">一、<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 </span>依勞委會97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3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2類外國人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5年。本會為使雇主於給付外國人工資時,檢附符合前揭規定之薪資明細表,<b>提供薪資明細表參考範例(已於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提供下載)</b>,俾利雇主參考運用。</span></div>
<div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1cm; text-indent: -1cm"> </div>
<div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1cm; text-indent: -1cm"><span style="font-size: large">二、<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 </span>為使雇主及外國人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宣導以下事項:</span></div>
<div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indent: 14.15pt"><span style="font-size: large">(一)雇主部分:</span></div>
<div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2cm; text-indent: -21.3pt"><span style="font-size: large">1、<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 </span>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國人工資時,除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外,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如以其他方式給付者,並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1份。</span></div>
<div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2cm; text-indent: -21.3pt"><span style="font-size: large">2、<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 </span>雇主除應檢附印又中文及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交予外國人收存外,並應自行保存5年,又該表應記載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同時載明工資給付方式。</span></div>
<div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2cm; text-indent: -21.3pt"><span style="font-size: large">3、<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 </span>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屆期仍拒絕給付者,除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7條第9款及第67條之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依本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另依本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其後續申請案將予以管制2年不予許可;未檢附薪資明細表交予外國人收存者,相關罰則亦同。</span></div>
<div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indent: 14.15pt"><span style="font-size: large">(二)外國人部分</span></div>
<div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53.4pt; text-indent: -18pt"><span style="font-size: large">1、外國人於領取工資時,應詳細核對雇主是否依薪資明細表全額給付其工資,並於確認無誤後始簽署(簽名或按捺指印)薪資明細表。</span></div>
<div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53.4pt; text-indent: -18pt"><span style="font-size: large">2、外國人應自行收存雇主交予之薪資明細表,以供主管機關管理檢查。</span></div>
<div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53.4pt; text-indent: -18pt"><span style="font-size: large">3、基於薪資之所有權屬受領該工資之外國人,故外國人於領取工資後,基於其自由意志,自行處分及支配其所得工資。</span></div>
<p style="text-align: left"><a href="http://www.evta.gov.tw/content/content.asp?mfunc_id=11&func_id=11&type_id=0&cata_id=0&id=18176"><span style="font-size: large">http://www.evta.gov.tw/content/content.asp?mfunc_id=11&func_id=11&type_id=0&cata_id=0&id=18176</span></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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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10 |
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點、第四點,即日生效。
<p><span style="color: #ff0000"><b><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large"><span><span class="search"><span class="tt2big">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b></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三、申請招募外國人程序如下:</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一)初次招募及入國引進:</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18pt; text-indent: -9pt; mso-para-margin-left: .75gd; mso-char-indent-count: -.75"><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1.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於「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修正發布後三十日內,已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重大投資案:</span></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o:p></o:p></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9pt; mso-char-indent-count: .75"><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span lang="EN-US">1)雇主應一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36pt; text-indent: -27pt; mso-para-margin-left: .75gd; mso-char-indent-count: -2.25"><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span lang="EN-US">2)初次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雇主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標準第十五條之五規定聘僱國內勞工,並檢具申請書、招募許可函影本、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正本、聘僱國內勞工其聘僱期間滿三個月且申請當月前一個月之工作總時數達一百十二小時以上之在職切結書正本、原住民或身心障礙勞工之勞保卡及其戶籍謄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聘僱原住民或身心障礙之國內勞工需檢附)、審查費收據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9pt; mso-char-indent-count: .75"><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2.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屬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者:</span></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o:p></o:p></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36pt; text-indent: -27pt; mso-para-margin-left: .75gd; mso-char-indent-count: -2.25"><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span lang="EN-US">1)雇主應先檢具申請書、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影本(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營業稅表(401表)及機器設備之財產目錄;新購置機器設備尚未列於財產目錄者應檢附發票影本、工廠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工廠平面圖、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最近一個月從事特殊時程人員之出勤紀錄(特殊時程行業須檢附)、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及其需求人數之認定。</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36pt; text-indent: -27pt; mso-para-margin-left: .75gd; mso-char-indent-count: -2.25"><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span lang="EN-US">2)資源化工業雇主除應檢附前開規定文件申請外,另應檢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等之一證明文件。</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9pt; mso-char-indent-count: .75"><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span lang="EN-US">3)申請人應一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36pt; text-indent: -27pt; mso-para-margin-left: .75gd; mso-char-indent-count: -2.25"><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span lang="EN-US">4)初次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雇主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申請書、招募許可函影本、審查費收據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但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修正發布前,已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且雇主依本標準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申請者,雇主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一年內依規定聘僱國內勞工,並檢具申請書、招募許可函影本、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正本、原住民或身心障礙勞工之勞保卡及其戶籍謄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聘僱原住民或身心障礙之國內勞工需檢附)、審查費收據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9pt; mso-char-indent-count: .75"><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3.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span></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o:p></o:p></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36pt; text-indent: -27pt; mso-para-margin-left: .75gd; mso-char-indent-count: -2.25"><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span lang="EN-US">1)雇主應於重大工程開工日前六十日內,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就招募不足人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招募外國人。</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36pt; text-indent: -27pt; mso-para-margin-left: .75gd; mso-char-indent-count: -2.25"><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span lang="EN-US">2)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雇主應依本標準第十九條規定進用國內勞工,並檢具申請書、招募許可函影本、進用國內勞工名冊正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分包工程契約書影本(國內勞工為工程分包商所聘僱而申請者需檢附)、審查費收據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每進用國內勞工二人,得申請引進新聘僱外國人一人。</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9pt; mso-char-indent-count: .75"><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4.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span></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o:p></o:p></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18pt; mso-para-margin-left: 1.5gd"><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依本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者,雇主應於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評估日起十四日至六十日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招募外國人。</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二)重新招募及入國引進:</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18pt; text-indent: -9pt; mso-para-margin-left: .75gd; mso-char-indent-count: -.75"><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1.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含展延聘僱許可)屆滿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經認定符合本標準規定條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一次核發重新招募許可,未於聘僱許可期限(含展延聘僱許可)屆滿前提出申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扣除該部分之外國人人數。但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span></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o:p></o:p></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9pt; mso-char-indent-count: .75"><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span lang="EN-US">1)營造工作:重大工程工期在三年六個月以下者,不得申請重新招募。</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36pt; text-indent: -27pt; mso-para-margin-left: .75gd; mso-char-indent-count: -2.25"><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span lang="EN-US">2)家庭幫傭工作: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中途解約提前出國者,雇主得於外國人預定出國日前四個月內申請重新招募。</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9pt; mso-char-indent-count: .75"><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span lang="EN-US">3)家庭看護工作:</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36pt; mso-para-margin-left: 3.0gd"><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含展延聘僱許可)屆滿前四個月內或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中途解約提前出國者,於預定出國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者,雇主應於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或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屆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應於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日起六個月屆滿日後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外國人已行蹤不明且有上開規定情事者,應於本法修正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36pt; mso-para-margin-left: 3.0gd"><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除被看護者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外,雇主申請重新招募時,應於醫療機構之團隊專業評估後十四日起至六十日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font size="3"><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資料來源:http://www.evta.gov.tw/topicsite/content.asp?mfunc_id=7&func_id=7&type_id=1&cata_id=0&site_id=5&id=16758</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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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10 |
請加強宣導入境外籍勞工勿攜帶未申請檢疫動植物或其產品等!!
<h1><span style="color: #800080"><span style="font-size: 18pt; font-family: 標楷體"><a href="http://www.baphiq.gov.tw/public/Data/882815304271.pdf"><span style="color: #800080"><span style="font-size: large">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97年8月28日新聞稿內容: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未申請檢疫,將處以3000元以上之罰鍰。</span></span></a></span></span></h1>
<p> </p>
<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 </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防檢局新竹分局表示,為防範國外動植物疫病害蟲入侵,保護國人健康及國內農業生產安全,自</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97 </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年</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10 </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月</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1 </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日起,對於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將處新臺幣</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3,000 </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元以上罰鍰。</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 </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防檢局新竹分局在桃園國際機場執行檢疫把關工作,並自</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91</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年</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10 </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月起增加檢疫犬偵測作業,近幾年所查獲旅客違規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分別為:</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94 </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年</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5,890 </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件、</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95 </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年</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15,495 </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件、</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96 </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年</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18,874</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件,顯示違規案件仍有逐年增加的趨勢。新竹分局表示,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時,應依規定填寫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或向防檢局申請檢疫,經檢疫合格始能放行。</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 </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為維護旅客權益,落實檢疫申報制度,減少違規案件發生,新竹分局除增加檢疫偵測犬組偵測範圍,並自即日起加強入境旅客違規裁罰宣導。該分局表示,依據新修訂之植物防疫檢疫法與現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如未主動向關稅局申報或未向防檢局申請檢疫而被查獲者,除處新臺幣</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3,000 </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元以上罰鍰外,如有違規情節重大者並將移送法辦。</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 </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新竹分局呼籲,民眾出國旅遊不要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回國,若有必要攜帶者,請於出國前事先洽詢防檢局相關檢疫規定,並於入境時誠實向海關或防檢局申請檢疫,以免受罰。</span></div>
</div>
<p> </p>
<div><span style="color: #0000ff"><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詳情請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網站:</span></span></div>
<div><span style="color: #0000ff"><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標楷體"><a href="http://www.baphiq.gov.tw/mp.asp?mp=12"><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http://www.baphiq.gov.tw/mp.asp?mp=12</span></a></span></span></div>
<div>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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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10 |
仲介公司(或雇主)自行遣送無勞資爭議中途解約之外籍勞工出國,請逕洽航警局協助戒護登機。
<p><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標楷體">仲介公司(或雇主)自行遣送無勞資爭議中途解約之外籍勞工出國,請逕洽航警局協助戒護登機。</span></p>
<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標楷體">依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97</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標楷體">年</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10</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標楷體">月</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21</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標楷體">日航警外字第</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0970027159</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標楷體">號函轉知:「人力仲介</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標楷體">或雇主</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標楷體">自行遣送中途解約之外籍勞工,可事先通知航警局協助戒護登機...」,煩請直接逕洽航警局協助戒護。聯絡電話如下:</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標楷體">桃園機場:</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標楷體"><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標楷體">保安一分隊:(03)398-2167</span>
<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標楷體">保安二分隊:(03)398-2176</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標楷體">高雄機場:(07)8034802#3937</span></div>
</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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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10 |
徵桃園國際機場印尼、泰國、菲律賓、越南雙語諮詢"儲備人員"數名(無誠勿試)。
<h2><span style="font-size: large"><span><span style="color: #ff0000"><span class="title">徵桃園國際機場印尼、泰國、菲律賓、越南雙語諮詢"儲備人員"數名</span></span></span></span><span style="color: #ff0000"><br />
</span><font color="#000000"><br />
</font></h2>
<p><font color="#003300" size="2">一、資格條件: <br />
<br />
1.除<span style="color: #ff0000">1年內未從事外勞仲介業務、無違反就業服務法</span>外,另應熟習我國語文,並具備外勞母國語文,且為高中職(含)以上畢業;菲律賓語需專科(含)以上畢業。 具備電腦基礎應用知識者優先錄取。<br />
<br />
2.需提供學歷證明。 <br />
<br />
3.工作內容:協助外籍勞工入境接機指引與諮詢翻譯。 <br />
<br />
敘薪:參考職訓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僱用管理要點之業務督導員薪資標準及學歷敘薪;每人每月薪資,碩士以上:37,063元;大學畢業:32,935元;專科畢業者30,613元;高中職畢業者:28,669元。 <br />
<br />
二、工作時間與地點: <br />
<br />
上班地點:台灣桃園國際機場 <br />
<br />
班別:須輪班、每日日班及小夜班(上午7時至午夜12時) <br />
<br />
早班:07:00~16:30;小夜班:16:00~00:00 <br />
<br />
自備交通工具、刻苦耐勞、無不良紀錄 <br />
<br />
意者請將履歷表回傳至:<a href="mailto:fwservice@cnfi.org.tw">fwservice@cnfi.org.tw</a> <br />
<br />
或傳真至:02-27026360 鄭先生 or 03-3931469 吳先生 收 <br />
<br />
請於回傳後來電告知:02-27033500#203 or 03-3989002 </font><font color="#003300" size="2">歡迎您的加入!</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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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10 |
元月16日~入出境外勞機場關懷服務計畫正式啟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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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3/31 |
勞委會97年3月14日發布施行外勞臨時安置作業要點
<p>
<table cellspacing="2" cellpadding="2" width="98%" summary="此表格定位用" border="0">
<tbody>
<tr>
<td colspan="4"><span class="tt1">發布日期:</span><span class="bk1280">2008/03/19</span></td>
</tr>
<tr>
<td width="4%" rowspan="2"> </td>
<td class="bk1280" valign="top" colspan="4">為強化合法聘僱外國人安置機制,勞委會經參酌地方主管機關及民間團體反映放寬安置對象及簡化安置經費補助行政程序等意見,將人口販運及職業災害之受害外勞納為安置對象,依實際需要規定安置期限,並簡化補助安置單位安置費用請領行政程序,已於97年3月14日發布「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並自發布日起生效。要點內容重點如下:<br />
一、擴大適用安置對象,規範外國人因法令爭議、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人身侵害、人口販運或雇主違反契約任意遣返等情事,均為主管機關協助安置對象。<br />
二、放寬安置期限,將原安置期限2個月,每次得延長1個月規定,放寬為每次得延長2個月,但仍不得逾聘僱許可期限。但如屬聘僱許可期限即將於1個月內屆滿之外勞,如有勞資爭議申訴,並提出委任代理訴訟需求者,得延長安置1個月。又另如外勞遭受職業災害有留臺治療必要及有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禁止出國情事者,得以專案延長其安置期限,每次1個月。又外勞為刑事訴訟案件之被害者,安置期限放寬為每次4個月,並且得專案辦理延長至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法院一審判決確定之日。<br />
三、採先安置後調查原則,於安置外國人時,尊重外勞意願,並注意相關爭議利害關係人,妥善安排安置單位。<br />
四、為保障外勞安置期間相關權益,明定安置單位應協助外勞辦理健康保險及延長居留期限等事宜。<br />
五、簡化安置經費補助核撥流程等行政作業,將原由安置單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地方主管機關再報請勞委會核撥之流程,改由地方主管機關每年分3期向勞委會申請核撥安置經費後,安置單位按月向地方主管機關請領安置費用,以減少安置單位請領安置費用時效及負擔。<br />
<br />
勞委會表示,安置要點發布施行後,將使外勞安置作業流程更臻完備,對外勞權益保障更加周延。「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勞臨時安置作業要點」,勞委會已上網公告於職業訓練局網站,供民眾查閱。民眾可利用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或撥打電話服務專線(02)8590-2302查閱詢問相關事宜。<br />
</td>
</tr>
</tbody>
</tabl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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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3/31 |
行政院審議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p>
<table cellspacing="2" cellpadding="2" width="98%" summary="此表格定位用" border="0">
<tbody>
<tr>
<td colspan="4"><span class="tt1">發布日期:</span><span class="bk1280">2008/03/19</span></td>
</tr>
<tr>
<td width="4%" rowspan="2"> </td>
<td class="bk1280" valign="top" colspan="4">勞委會為保障宗教自由取消外國人來臺從事宗教活動須申請聘僱許可之規定,以及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後,相關警察機關工作之移轉,修正相關條文,又為加強國外之人力仲介公司管理,並依就業服務業務內容之不同,區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類別,以保障民眾權益,經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16條,業於今日經行政院第3084次院會審議通過,上開修正條文將俟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並經 總統公布後施行。<br />
<br />
本次就業服務法修正重點如下:<br />
一、 基於尊重及保護宗教自由,外國人來臺從事傳教、弘法 等宗教活動非屬工作範疇,取消雇主應申請聘僱許可之規定。<br />
二、 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有關外國人收容管理、驅逐出國及受理雇主通報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以及共同執行查緝等事項,為其業務管轄範圍,爰修正相關規定。<br />
三、 明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按其從事就業服務內容之不同,區分為就業服務仲介人員及就業服務輔導人員;至於原已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仍得從事該二種就業服務業務。<br />
四、 提升原訂於相關辦法之規定,明訂國外之人力仲介公司仲介外國人至國內工作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以強化其管理。<br />
五、 增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不得租借及違反者裁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br />
六、 為落實外國人工作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場所之檢查,參照勞動檢查法第14條規定,增列雇主代理人、外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均應為配合義務檢查之人。<br />
<br />
民眾如仍有相關疑義,可利用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www.evta.gov.tw)或撥打服務專線(02)8590-2311詢問相關事宜。</td>
</tr>
</tbody>
</tabl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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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3/31 |
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
<p>
<table cellspacing="2" cellpadding="2" width="98%" summary="此表格定位用" border="0">
<tbody>
<tr>
<td colspan="4"><span class="tt1">發布日期:</span><span class="bk1280">2008/03/28</span></td>
</tr>
<tr>
<td width="4%" rowspan="2"> </td>
<td class="bk1280" valign="top" colspan="4"><font color="#3333ff">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br />
發文字號:勞職審字第0970503198號</font></td>
</tr>
<tr>
<td class="bk1280" valign="top" colspan="4"><hr noshade="noshade" size="1" />
</td>
</tr>
<tr>
<td rowspan="2"> </td>
<td colspan="3"><img height="11" alt="圖示" src="http://www.evta.gov.tw/images/go.gif" width="11" /><span class="tt1"> 聯絡人電話:</span> <span class="bk1280">(02)8590-2567</span></td>
</tr>
</tbody>
</table>
詳細網址:http://www.evta.gov.tw/content/content.asp?mfunc_id=7&func_id=7&cata_id=&id=16738</p>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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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3/11 |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color="#3333ff"><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發文日期:中華民國</span><span lang="EN-US">97</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年</span><span lang="EN-US">3</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月</span><span lang="EN-US">4</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日</span><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color="#3333ff"><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發文字號:勞職管字第</span><span lang="EN-US">0970504555</span></font><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font color="#3333ff">號</font> </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o:p><span>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指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外,尚包括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http://</span></o:p><o:p><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a href="http://www.evta.gov.tw/topicsite/content.asp?mfunc_id=7&func_id=7&type_id=1&cata_id=0&site_id=5&id=16585"><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www.evta.gov.tw/topicsite/content.asp</span></a></span></o:p></span></p>
<hr />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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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3/11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p><span style="font-size: larger"><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審字第0970503164號令修正發布</span></span><a href="http://www.evta.gov.tw/files/7/970129轉換準則修正案先發布後追認-條文版.doc"><b><u><span style="font-size: larger"><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span>「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span></span></span></u></b><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標楷體"><span lang="EN-US"><o:p></o:p></span></span></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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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2/20 |
仲介公司若欲變更外勞入境資料,請傳真並電話通知
<p><b><span style="font-size: x-large"> 仲介公司若有外勞入境資料欲變更,請傳真並電話通知;若為接機人員口頭轉知本站服務人員,亦請仲介公司當天事後補傳真外勞入境資料並於班機抵達後上網做補登資料。</span></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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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1/03 |
勞委會職訓局「直接聘僱服務中心」於97年1月1日正式啟用
<div class="color01" id="color01" style="text-align: center"><b><span style="color: #ff0000"><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直接聘僱 全面服務 本會成立「外勞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span></span></b></div>
<div class="pic02" id="page_pp224"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alt="本會盧主委(左四)在「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開幕營運揭牌儀式致詞指出,直接聘僱具有「省時、省錢、省力」三大特色,右二為本局陳局長" src="http://www2.evta.gov.tw/safe/docs/safe95/images/funimage/1/200801011645101.jpg" /></div>
<div class="pic02" id="page_pp224">
<p style="text-align: center">本會盧主委(左四)在「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開幕營運揭牌儀式致詞指出,</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直接聘僱具有「省時、省錢、省力」三大特色,右二為本局陳局長</p>
</div>
<div class="content01" id="page_txt">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span style="font-size: small">值此歲末寒冬之際,勞委會送來一股暖流,成立外勞「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期望藉由建構一個直接聘僱平台,以簡化外勞聘僱流程,提供外勞聘僱作業全面性的服務。</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為保障雇主及外勞權益,減輕外勞來臺工作的負擔,「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於96年12月31日正式啟用。本會盧天麟主委在開幕營運揭牌儀式致詞時強調,直接聘僱具有「省時、省錢、省力」等三大特色。</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盧主委表示,過去外勞來臺灣工作必須透過仲介公司,手續相當繁瑣,短則需要2、3個禮拜;長則費時2、3個月,對於極需照護的老年人相當不便。因此,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在營運初期,將以重新招募同一外籍看護工的雇主為優先推廣對象,協助他們以更直接、快速的方式完成外勞聘僱作業。今後外勞最快1天就可以再回到臺灣工作,有效縮短被看護者受照顧的空窗期,也更節省時間。</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透過直接聘僱,雇主與外勞都不必再支付仲介費,因此更省錢。越南駐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首席主任阮伯炬表示,直接聘僱上路後,外勞每月實際收入可望提高3至4千元。</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此外,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還提供一路到底的專屬服務窗口,讓雇主免於奔波,並透過郵寄申請文件,只要在一個地方送件,就可以全程服務,更加省力。</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本會希望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的成立,與世界人權指標接軌,並且提高市場競爭機制,將不良仲介公司淘汰,只留下優良的仲介公司。</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在本會與各外勞來源國駐臺代表處、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中央健保局的通力合作之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終於得以在96年最後一天正式啟用。此後雇主只要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或是羅東就業服務站、中壢就業服務站、臺中就業服務站、臺南就業服務站、高雄就業服務站等5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直接聘僱受理窗口,就可以輕鬆完成引進外勞的程序,使臺灣的外勞聘僱制度邁入一個嶄新的紀元。</span></p>
</div>
<p>PS:轉貼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就業好伙伴電子報月刊」報導內容。<br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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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2/30 |
高雄小港機場誠徵印尼.菲律賓.越南雙語備員數名97/01/01上班
<p>一、資格條件: 1.除1年內未從事外勞仲介業務、無違反就業服務法外,另應熟習我國語文,並具備外勞母國語文,且為高中職(含)以上畢業;菲律賓語需專科(含)以上畢業。 2.需提供學歷證明。 3.工作內容:協助外籍勞工入境接機指引與諮詢翻譯。 敘薪:參考職訓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僱用管理要點之業務督導員薪資標準及學歷敘薪;每人每月薪資,碩士以上:37,063元;大學畢業:32,935元;專科畢業者30,613元;高中職畢業者:28,669元。 二、工作時間與地點: 上班地點:高雄小港國際機場 上班:須輪班、每日日班及小夜班(上午7時至午夜12時) 早班:07:00~16:30 小夜班16:00~00:00 自備交通工具 刻苦耐勞、無不良紀錄 意者請至http://www.fw.org.tw/admin/upload/download/960116.doc 下載履歷表 回傳至:fwservice@cnfi.org.tw 或傳真至:02-27026360 江小姐收 請於回傳後來電告知:02-27033500#20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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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2/30 |
勞委會職訓局自即日起針對聘僱外勞之雇主進行電話訪問,請雇主協助配合
<p><span style="color: #800000"><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為了能讓一般民眾更瞭解聘僱外籍勞工的相關法令資訊,以及關懷合法聘僱外籍勞工之雇主,委託「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7791155)辦理「聘僱外籍勞工之雇主電話訪問及推廣相關法令」計畫專案,針對本計畫專案特別設立網站查詢服務,提供民眾更便利的管道來獲得相關資訊。 本計畫專案即日起至12月18日進行電話關懷及意見調查。請雇主在接獲電話關懷時協助配合,謝謝。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e諮詢專線:02-8590-2567</span></span></span></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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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13 |
10/1~10/10委任體檢醫院或車行接走外籍勞工未簽名之仲介公司名單--請仲介公司督促體檢醫院或車行接走外籍勞工須於接機櫃檯簽名!!
10/1~10/9委任體檢醫院或車行接走外籍勞工未簽名之仲介公司名單
10月1日
仲介/雇主 班機
樺鴻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CI-066
樺鴻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CI-066
復興凱文維妮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CI-678
恆好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5J-310
增輝國際有限公司 CI-632
凱翔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CI-068
10月2日
仲介/雇主 班機
好事多開發有限公司 CI-678
國聯人力資管企業有限公司 CI-678
複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I-680
10月3日
仲介/雇主 班機
億昇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5J-310
閔能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CI-684
南亞國際有限公司 CI-684
誠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CI-684
大愛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CI-678
臻興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 VN-924
國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BR-076
10月4日
仲介/雇主 班機
瑞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PR-896
鳳凰貿易有限公司 CX-408
東聯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CI-678
萬達開發有限公司 5J-310
京兆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PR-896
10月5日
仲介/雇主 班機
賓雅仕企業有限公司 PR-896
10月7日
仲介/雇主 班機
力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I-632
力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I-684
揚昇國際有限公司中區分公司 CI-066
華邑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VN-924
長遠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VN-924
泰洋城開發有限公司 VN-924
利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VN-924
永安人力仲介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VN-928
臻興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 CX-408
祥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KL-877
國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CI-694
育懋國際仲介有限公司 CI-678
裕華人才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10/06BR-212
裕華人才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10/06BR-213
10月8日
仲介/雇主 班機
聯美國際人才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CI-066
永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CI-066
隆誠國際有限公司 5J-310
力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TG-636
豐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BR-238
寶龍鑫國際有限公司 BR-238
大晉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BR-238
天鼎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BR-238
振煒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5J-310
興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5J-310
家樂福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5J-310
有利人才仲介有限公司 CI-066
博碩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CI-066
靖源國際有限公司 VN-924
菲太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5J-310
寶勤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5J-310
輔仁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5J-310
樺鴻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5J-310
路易士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5J-310
民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5J-310
育德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5J-310 (11/13 補簽)
巨石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5J-310
皇典貿易有限公司 CI-632
全事通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CI-066
東森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CI-684
10月9日
仲介/雇主 班機
晉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BR-062
晉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BR-062
晉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BR-062
晉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BR-062
晉誠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BR-062
恆欣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BR-062
富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BR-062
奇興企業有限公司 BR-398
天賜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5J-310
10月10日
仲介/雇主 班機
閎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CI-2680
閎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CI-2680
巨諾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CI-2680
天鼎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KL-877
長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VN-924
博碩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VN-924
昱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CI-3680
昱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CI-3680
海外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BR-212
祥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BR-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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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9/10 |
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徵泰語工作人員一名!!
一、資格條件:
1.除1年內未從事外勞仲介業務、無違反就業服務法外,另應熟習我國語文,並具備泰國外勞母國語文,且為高中職(含)以上畢業。
2.需提供學歷證明。
3.工作內容:協助外籍勞工入境接機指引或諮詢翻譯。
敘薪:參考職訓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僱用管理要點之業務督導員薪資標準及學歷敘薪;每人每月薪資,碩士以上:37,063元;大學畢業:32,935元;專科畢業者30,613元;高中職畢業者:28,669元。
二、工作時間與地點:
上班地點:臺灣桃園國際機場
上班:須輪班、每日日班及小夜班(上午7時至午夜12時)
早班:07:00~16:30 小夜班16:00~00:00
自備交通工具
刻苦耐勞、無不良紀錄
意者請至http://www.fw.org.tw/admin/upload/download/960116.doc 下載履歷表
回傳至:ycchiang@cnfi.org.tw
或傳真至:02-27026360 江小姐收 請於回傳後來電告知:02-270335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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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8/22 |
持無人接機聲明書,仲介仍需上網登錄外勞入境資料
無需外部接機人員接送之外籍勞工,請仲介公司協助填寫無人接機聲明書後,傳真至機場服務站,並將正本交則由外籍勞工攜帶於身邊,入境時交由本站工作人員即可。另,持無人聲明書之外籍勞工,仲介公司仍需上網登錄外勞入境資料,選擇無接機人員即可。
謝謝您的配合!!
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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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8/01 |
外勞仲介評鑑 調整指標項目
為督促外勞仲介公司注重服務品質,勞委會職訓局自93年起全面辦理仲介公司之服務品質評鑑,以提供雇主選擇仲介公司參考,並於96年1月3日修正發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推動獎優汰劣措施。
依據修正後的管理辦法規定,評鑑等級分為 A、B、C級,對於評鑑成績優良者,除了公開表揚之外,並調降該公司的保證金額度,以資鼓勵。若評鑑成績等級為 C級,經限期仍未改善,或改善後仍未達B級者,則該公司及其分公司申請籌設許可、設立許可或重新設立許可(即換發許可證)時,均不予許可,以淘汰劣質仲介公司。
今年度評鑑指標項目調整重點如下:強調提供外籍勞工及雇主非勞工行政服務,督促仲介業者提供服務,協助勞雇雙方適應及提倡外籍勞工社會參與;著重考評仲介公司對於外勞及雇主申訴及異常事件處理情形;加重仲介公司受違規處分紀錄之扣分;增加仲介公司需上網登錄入境外籍勞工名單,以協助外籍勞工入境之「機場服務配合度」項目。
(外勞作業組�鍾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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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8/01 |
尊重外勞宗教自由 實現普世人權價值
關於7月20日報載「逼吃豬肉1年,回教外勞崩潰」一事,勞委會表示,宗教自由係普世人權價值,國人對於外籍人士不同宗教信仰應予尊重。為保障外勞生活權益,各縣市已設有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可提供外勞母語之申訴服務,並由外勞查察人員進行訪視,外勞如受雇主不當對待,可循以上管道即時反映。
為降低雇主不當對待外勞情事,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應於外勞入國3日內,向當地縣市政府通報外國人生活管理檢查,縣市政府將於外勞入國後2個月內,安排外勞查察人員實地至雇主處進行訪視,外勞如遭遇雇主不當對待,可適時向查察人員反映。
另為保障外勞權益,職訓局設有英語、泰語、越南語及印尼語等4支免費外勞申訴專線,並在受理外勞申訴後,立即轉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依法查處,並追蹤後續處理情形。而各縣市政府亦設有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即時處理外勞申訴諮詢問題。此外,本會自95年1月16日起,於桃園國際機場設置外勞機場關懷服務站,提供外勞入出境服務,並提供入境外勞申訴服務卡片及權益手冊。外勞在臺工作期間如有發生不當對待或勞資爭議,皆可循以上管道尋求協助。
(外勞作業組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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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14 |
美公佈人口走私報告 台灣進步到第二級 萊斯點名稱讚
2007/06/13 09:43
記者謝家璇�編譯
美國政府12日公佈人口走私報告,台灣人口販賣的情況有所改善,被提升到第二級,更與其他國家一同受到美國國務卿萊斯的點名稱讚。
美國政府12日提出2007年全球人口走私報告,台灣從去年的二級觀察名單,提升為二級名單,在打擊人口走私的表現獲得美國國務卿萊斯的肯定。萊斯說,「今年的報告中,部分國家有極大的進步,像是台灣,印尼,巴西,玻利維亞,祕魯以及牙買加。」
人口走私報告指的是,國內或國際之間的人口販賣,被販賣的對象大多是婦女及兒童等一些在國家中處於相對弱勢的角色。
美國是從2001年開始每年公布報告,台灣在2003年以及2004年原本居於走私情況最輕的第一級名單,但在2005及2006年卻降到嚴重的觀察名單,今年回復到二級,算是對台灣人權發展的肯定,不過要回到完全符合標準的第一級還需要加強努力。
在今年的人口走私報告中列於第三級,也就是完全不符合標準的國家數增加了,也讓人憂心國際間人權發展的狀況是否正在走下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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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11 |
為確保您的權益,請仲介公司與委任車行或體檢醫院查詢至場之接機人員身份
本站發現,某些仲介公司所填寫之接機人員已從委任車行或體檢醫院離職,為保障您的權益,請仲介公司向委任車行或體檢醫院要求更新過後的接機人員名單,並於本系統內修正接機人員身份資料,避免發生入境外籍勞工被不法人事接走或於機場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謝謝您的配合!
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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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11 |
儲備人才~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徵印語工作人員!!
一、資格條件:
1.除1年內未從事外勞仲介業務、無違反就業服務法外,另應熟習我國語文,並具備印尼外勞母國語文能力,且為高中職(含)以上畢業。
2.需提供學歷證明。
3.工作內容:協助外籍勞工入境接機指引或諮詢翻譯。
敘薪:參考職訓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僱用管理要點之業務督導員薪資標準及學歷敘薪;每人每月薪資,碩士以上:37,063元;大學畢業:32,935元;專科畢業者30,613元;高中職畢業者:28,669元。
二、工作時間與地點:
上班地點:臺灣桃園國際機場
上班:須輪班、每日日班及小夜班(上午7時至午夜12時)
早班:07:00~16:30 小夜班16:00~00:00
自備交通工具
刻苦耐勞、無不良紀錄
意者請至http://www.fw.org.tw/admin/upload/download/960116.doc 下載履歷表
回傳至:ycchiang@cnfi.org.tw
或傳真至:02-27026360 江小姐收 請於回傳後來電告知:02-270335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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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11 |
儲備人才~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徵越語工作人員數名!!
一、資格條件:
1.除1年內未從事外勞仲介業務、無違反就業服務法外,另應熟習我國語文,並具備越南外勞母國語文能力,且為高中職(含)以上畢業。
2.需提供學歷證明。
3.工作內容:協助外籍勞工入境接機指引或諮詢翻譯。
敘薪:參考職訓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僱用管理要點之業務督導員薪資標準及學歷敘薪;每人每月薪資,碩士以上:37,063元;大學畢業:32,935元;專科畢業者30,613元;高中職畢業者:28,669元。
二、工作時間與地點:
上班地點:臺灣桃園國際機場
上班:須輪班、每日日班及小夜班(上午7時至午夜12時)
早班:07:00~16:30 小夜班16:00~00:00
自備交通工具
刻苦耐勞、無不良紀錄
意者請至http://www.fw.org.tw/admin/upload/download/960116.doc 下載履歷表
回傳至:ycchiang@cnfi.org.tw
或傳真至:02-27026360 江小姐收 請於回傳後來電告知:02-270335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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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11 |
儲備人才~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徵菲律賓語工作人員!!
一、資格條件:
1.除1年內未從事外勞仲介業務、無違反就業服務法外,另應熟習我國語文,並具備菲律賓外勞母國語文,且為應為專科(含)以上畢業。
2.需提供學歷證明。
3.工作內容:協助外籍勞工入境接機指引或諮詢翻譯。
敘薪:參考職訓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僱用管理要點之業務督導員薪資標準及學歷敘薪;每人每月薪資,碩士以上:37,063元;大學畢業:32,935元;專科畢業者30,613元;高中職畢業者:28,669元。
二、工作時間與地點:
上班地點:臺灣桃園國際機場
上班:須輪班、每日日班及小夜班(上午7時至午夜12時)
早班:07:00~16:30 小夜班16:00~00:00
自備交通工具
刻苦耐勞、無不良紀錄
意者請至http://www.fw.org.tw/admin/upload/download/960116.doc 下載履歷表
回傳至:ycchiang@cnfi.org.tw
或傳真至:02-27026360 江小姐收 請於回傳後來電告知:02-270335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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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5/25 |
登革熱境外移入 衛署擬與婚姻媒合辦衛教宣導
資料來源:中央廣播電台
台灣登革熱疫情受到境外移入影響,使得目前已經累計26例境外移入病例,擔心境外移入導致本土登革熱疫情大流行,衛生署訂定風險管理策略,除了針對婚姻媒合業者辦理登革熱衛教宣導工作外,同時還印製多國語言衛教資訊,未來還計畫將登革熱宣導內容納入領隊與導遊的職前訓練課程中,希望有效防堵疫情散佈。
台灣登革熱疫情大多以境外移入為主,根據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的資料顯示,今年截至5月16日為止,本土登革熱確定病例只有16例,而且發病時間都在今年3月以前,但境外移入的病例卻高達26例,其中又以印尼18例最多,泰國及越南3例居次,為了防堵境外移入導致本土登革熱疫情大流行,衛生署訂定「登革熱境外移入風險管理策略」,除了與內政部移民署、外勞輸出國駐華機構以及368家婚姻媒合業者協助辦理登革熱衛教宣導工作外,同時還印製多國語言的衛教資訊。
林頂說:『針對有一些包括婚姻媒合業、外勞相關的勞委會,或者是外籍配偶的一些輔導單位,我們印製了蠻多包括泰語、越語、不同語言的一些衛教單張,同時也透過包括觀光局、勞委會、內政部的一些體系,尤其是有跟我們外籍配偶有比較互動的單位,希望有大家有基本的知識。』
林頂指出,疾管局未來還計畫將登革熱衛教宣導內容納入領隊與導遊的職前訓練課程,同時還會跟勞委會與交通部觀光局等單位合作,在「外籍勞工在台工作須知」手冊及領隊協會通訊電子報中,提供相關登革熱衛教資訊;另外,衛生署也會委託南部5縣市衛生局執行「登革熱防治計畫」,並改善中央部會所屬房舍或土地的病媒孳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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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5/14 |
為加速入境外籍勞工通關作業時間,請您提醒國外配合之仲介公司或旅行社,於事前先行填寫入境登記表
為加速入境外籍勞工通關作業時間,請您提醒國外配合之仲介公司或旅行社,於事前先行填寫入境登記表,以免造成外籍勞工至查驗台時,因語言不通無法自行填寫本卡,而滯留於管制區內。入境登記表(ED卡)之範例放制於表單下載專區,謝謝您的配合!
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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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4/26 |
外籍勞工雙語諮詢申訴電話
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外勞申訴免費專線電話號碼如下:
英語:0800-885885
泰語:0800-885995
印語:0800-885958
越語:0800-017858
另外,本站機場雙語諮詢申訴電話
越語專線:03-3983974
泰語專線:03-3983975
菲語專線:03-3983976
印語專線:03-3983977
更詳細之內容請至以下網址查詢:
http://www.evta.gov.tw/labor/disign/home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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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03 |
年後入境外籍勞工人數眾多,請仲介提醒體檢公司或接機人員提前至機場報到
您好,請仲介公司提醒體檢公司或接機人員提前至機場與服務人員核對身份。由於年後入境人數眾多,礙於外籍勞工之自由意志與人權,本站無法強制入境外勞於機場等待,若體檢公司或接機人員無法於外勞入境時及時到達機場接應,可能造成外勞自行離開,請各仲介公司慎重考量配合執行。
祝:豬年事事如意
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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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02 |
茲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為利民眾檢舉及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通報行蹤不明外國人之受理單位,自96年元月2日起,可逕向該暑專勤隊或服務站辦理。
茲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為利民眾檢舉及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通報行蹤不明外國人之受理單位,自96年元月2日起,可逕向該暑專勤隊或服務站辦理。如有疑義,可洽詢該署聯絡電話:02-23889393。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聯繫地址一覽表請至表單下載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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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01 |
邀請您與我們共同為機場服務站人員服務品質把關,降低外籍勞工於機場逃跑率
為提升外勞機場服務站人員服務效率及品質,本會特別開設Q&A答客問區,及聯絡信箱fwservice@cnfi.org.tw,如發生服務站人員利用職權或接機服務之便,於管制區內要求入境外勞購買免稅商品或私下兜售電話卡、交換貨幣等情事發生時,請您記下服務人員姓名、服務時間、班機、國別,以及您的聯絡方式,直接利用聯絡信箱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速查證,恕不接受匿名投訴。邀請您與我們共同為機場服務站人員服務品質把關,降低外籍勞工於機場逃跑率,謝謝您的支持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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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01 |
終止聘僱關係驗證程序 保障第二類外國人工作權益
保護第二類外國人工作權益,避免遭雇主強迫終止聘僱關係致強行遣送出國,並降低第二類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勞委會爰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於95年10月31日發布「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以下簡稱驗證程序)。
依驗證程序規定,雇主如與第二類外國人提前終止聘僱關係,應於預定終止聘僱關係日14日前,檢具通知書及外僑居留證影本,向工作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當地主管機關)送件申請驗證。當地主管機關於受理後,在第二類外國人離境前,將以電話訪問、親自訪問或要求勞雇雙方至指定地點方式探詢其真意。如任一方對通知書有異議者,當地主管機關將依勞資爭議程序儘速處理,並於確認雙方無異議後,核發「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
雇主於取得證明書後,應於預定終止聘僱關係日安排第二類外國人出國,並應在第二類外國人出國後30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雇主並得檢附證明書及其他規定文件,依規定申請遞補、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或入國簽證事宜。
對於雇主未依上開程序辦理者,除將無法送件申請第二類外國人遞補、重新招募與入國簽證案件外,更因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雇主於兩年不得申請第二類外國人。
為減少第二類外國人遭強迫遣返情形,透過驗證程序的辦理,預期將可有效降低不法情形,在現行機場申訴機制以及現有申訴管道外,對第二類外國人在台工作權益,提供另一重大保障。
(外勞作業組/莊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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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01 |
外國人庇護收容期間 不列計受聘僱期限計算
為解決外國人庇護收容及等待轉換雇主期間過長,造成外國人在台工作期限縮短,影響其工作權益,勞委會於95年10月20日發布「有關外國人庇護收容及等待轉換雇主期間不計入個案在台居留期限及工作期限計算」解釋令。依此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5項所稱「受聘僱期間」,不包括外國人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經本會廢止該外國人受僱於原雇主之聘僱許可日起,至本會核發其受僱於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前1日之期間。故外國人係因遭受雇主不當對待或勞資爭議等情事,經庇護中心合法收容者,為避免行政調查程序冗長,致影響該外國人之工作權益,於本會廢止其聘僱許可時,將「溯及自收容之日起」發生效力,以維護外國人工作權益。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本會電話服務中心02-85902567洽詢。
(外勞作業組/洪一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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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26 |
宣導資料「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入國通報單」及「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入國通報受理證明書」
資料來源:勞職外字第0951180121號函
一、為督促雇主依第二類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相關規定及基準執行,以保障外籍工作者權益,並賦予各地方主管機關加強管理之責,依95年10月3日修正發布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27條之1規定「雇主經本會許可引進第二類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外國人名冊與經其母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第二類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實施檢查。當地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文件符合者,應核發受理證明。」。
二、為落實前項規定雇主應於外籍工作者入國3日內,填具「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入國通報單」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第二類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實施檢查,當地主管機關於接獲上開通知後,請儘速於3日內核發「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入國通報受理證明書」,以使雇主憑該證明書及相關文件,依本辦法第28條之規定,於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向本會申請聘僱許可。
三、「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入國通報單」及「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入國通報受理證明書」,已登載於職業訓練局網站(網址:http://www2.evta.gov.tw/evta/index.asp),提供雇主通報時使用。
也可至相關網站資訊中直接下載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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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02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修正發布 巴氏量表零分者 得增聘外籍看護工
勞委會為檢討製造業及外籍看護工政策,並配合外勞申請案件之申請審核實務作業,經研擬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已於今年8月30日修正發布,並自今年9月1日生效實施。
為因應具有特定製程產業的外勞開放措施、檢討重症病患的看護需求、以及配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特定製程產業之認定權責,要求本審查標準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雇主資格,須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製程之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公告內容者。
二、明定雇主所屬工廠若已依重大投資案規定聘僱外國人,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列為重大投資案,且曾辦理聘僱外國人或取得招募許可仍在效期內者,不得依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向本會申請聘僱外國人。
三、提高雇主僱用意願,以促進中高齡者就業,在不增加僱主外國人配額的原則下,增列聘僱中高齡者得加權計算聘僱本國勞工人數,即每聘僱1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3人計算。
四、鑑於目前國內長期照護體系尚未將相關人力資料完整建檔,供應仍有不足,增列對於同一被看護者屬植物人,或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得增聘外籍看護工1名。
五、配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修正,爰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審查標準第5條第1款之雙語翻譯工作,與第2款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者之雇主資格。
(外勞作業組/楊雅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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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02 |
違法聘僱外國專業人員 雇主2年內禁止再申請
委會自2004年1月15日起,成立單一窗口辦理雇主申請外國人來台工作許可審核業務。為因應審核的實務需要,特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除增列第7條第2項外國人因承攬、買賣或技術合作時,申請來台履約的應備文件之外,並依今年4月7日經建會決議,將外國人申請展延聘僱許可的規定,由屆滿前2個月內放寬至4個月內辦理,以方便外國人辦理入出國手續。
另外,目前相關法令對於違法聘僱外國專業人員的雇主僅有行政罰鍰,其原有聘僱許可因違法而遭廢止後,再重新申請聘僱其他外國專業人員並無限制。為減少雇主及外國人違法情事,本次增列第11條第5款不予許可事項,明定雇主於申請日前2年內有違反本法第42條、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至第3款及第6款至第9款之規定者,2年內將不得申請外國人入國工作。本辦法修正條文訂於今(95)年11月1日生效。
(綜合規劃組/彭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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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02 |
製造業具特定製程產業 開放7,575名外勞
勞委會於今年1月1日,開放製造業具特定製程產業2萬名外勞名額後,總計核配1萬2425名外勞,所餘7,575個名額,經本會與經濟部研商,將開放給20項具特定製程特定產業申請。符合申請資格的廠商,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本會將依據經濟部工業局初核結果,複核外勞人數,並核發配額通知書,通知雇主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事宜。
本次開放申請外勞的20項具特定製程產業,包括金屬基本工業、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模具業、耐火材料業、合板及組合木材製造業、製冰冷凍冷藏業、有機質肥料製造業、陶瓷衛浴設備製造業、螺絲業、手工具業、汽機車與自行車製造修配業、複合材料業、紙器業、其他紙製品製造業、磚窯業、塑膠製品製造業、資源化工業、遊艇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成衣加工製造業、人造石製造業。
本次開放的外勞核配人數,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製造工人數的四成,且外勞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製造工人數的15%。本次符合資格的雇主所申請聘僱的外勞人數,如果超過本次開放之7,575名時,則依全體雇主申請的外勞總人數,依比例刪減。
雇主應於取得初次招募許可1年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初次招募許可人數50%之入國引進。但雇主所屬工廠的工作環境改善情形,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符合規定、且持有證明文件者,才可以就初次招募許可的全部人數,申請入國引進。
(外勞作業組/高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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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9/29 |
昨日(95年9月28日)長榮航空BR-271班次台北飛馬尼拉航班,因菲律賓當地遭受颱風侵襲,該航班於當日中午原機折返台灣桃園機場,如外籍勞工因搭乘該航班致有居留期逾期情形者,請至警察局辦理延展居留期限......
昨日(95年9月28日)長榮航空BR-271班次台北飛馬尼拉航班,因菲律賓當地遭受颱風侵襲,該航班於當日中午原機折返台灣桃園機場,如外籍勞工因搭乘該航班致有居留期逾期情形者,請雇主或仲介公司確定離台機位時間後,持護照、居留証、聘僱許可函、航空公司證明立即至核准工作地警察局辦理延展居留期限,並於外籍勞工離境後依規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離境報備,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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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9/18 |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將於95年9月1日施行
勞委會為檢討有關製造業及外籍看護工政策及配合現行外勞申請案件之申請審核實務作業,經研擬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已於95年8月30日修正發布,並自95年9月1日生效實施。
為因應具有特定製程產業外勞之開放措施、檢討重症病患之看護需求及配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特定製程產業之認定權責,將本審查標準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雇主資格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製程之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公告內容者。
(二)明定雇主所屬工廠若已依重大投資案規定聘僱外國人、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列為重大投資案者,且曾已聘僱外國人或取得招募許可仍在效期內者,不得依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向本會申請聘僱外國人。
(三)提高雇主僱用意願,以促進中高齡者之就業,在不增加雇主外國人配額之原則下,增列聘僱中高齡者得加權計算聘僱本國勞工人數,即每聘僱1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3人計算。
(四)鑑於目前國內長期照護體系尚未完整建檔相關人力,供應仍有不足,增列對於同一被看護者屬植物人或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得增聘外籍看護工1名。
(五)配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修正,爰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審查標準第5條第1款之雙語翻譯工作與第2款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者之雇主資格。
修正條文之相關規定已上網公告,民眾可利用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或撥打電話服務專線02-85902567查閱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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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9/14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95年度服務品質評鑑計畫細項指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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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9/04 |
勞委會自95年4月24日起發布修正檢舉行蹤不明外勞獎金,由原檢舉獎金2000元提高至5000元,鼓勵民眾多加檢舉
為獎勵檢舉及查緝非法外國人,落實「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2條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及維護社會治安之執行,本會特別針對檢舉行蹤不明之外勞提高獎金至5000元,並自95年4月24日發布修正「獎勵檢舉與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
鑒於外勞行蹤不明日益嚴重,為提高民眾檢舉意願及有效嚇阻外勞發生行蹤不明情事,進以達到減少行蹤不明外勞人數,特修正提高民眾或外國人(不含非法外國人)檢舉外國人違反本法第73條第3款前段規定情事(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非法外國人者,依案件每案核發新台幣5000之獎勵金。
本會身為主管機關,相當關心行蹤不明的外勞處境及其可能面臨的危險,行蹤不明之外勞一旦在台灣非法工作,無論在醫療、生活或工作等各方面都沒有保障,而且非常容易受到非法雇主或是仲介的不當剝削和欺壓,特別是當身體出現不舒服或是病痛時,也會因為缺乏勞健保的保障,以致無法透過正常管道尋求醫療或幫助,另對於外勞行蹤不明後所造成企業與家庭雇主的不便,更是感同身受。
本會呼籲行蹤不明外勞主動投案,並請全民拒絕非法僱用外勞,更鼓勵民眾對於行蹤不明之外勞多加檢舉(免費檢舉專線:0800-000-978),社會安定需要你我共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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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9/04 |
雇主當心!違反者將處3萬元以上罰鍰 外勞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新版出爐
勞委會為有效落實雇主指派外勞變更工作場所相關規定,特整併過去外勞變更工作場所規範,訂定「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自8月1日起實施。
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規定「雇主不得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違反者,依同法第68條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將廢止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之一部份或全部。本次主要修正規定如下:
一、家庭看護工調派規定:
(一)家庭外籍看護工調派至醫療院所,雇主得免經勞委會許可, 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醫療院所之急性一般病床及特殊病床之急診觀察病床照料看護者。但僅限照顧該被看護者從事「短期性」之看護工作,不得照顧該被看護者以外之其他病人。
(二)台灣人口老化問題已不容忽視,因此,政府組成「長期照顧制度規劃小組」,整合跨部會業務,針對長期照顧的服務體系、資源管理、法令制度進行規劃。為配合上開措施,自8月1日起,家庭外籍看護工不得隨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二、營造業調派規定:
(一)重大工程、百億工程調派至重大或民間百億工程,如同一雇主欲將甲工程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調派至乙工程,須事先於乙工程地區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就不足人數向本會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且調派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程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需人力之30%。
(二)重大或民間百億工程調派至專案百億工程,除須事先於乙工程地區辦理國內招募外,其調派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程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需人力之20%。
三、製造業調派規定:
(一)一般製造業若同一雇主有甲、乙兩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得免經本會許可,逕行調派。惟自甲工廠調派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籍工作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本國員工人數30%。
(二)一般製造業之雇主向他人承租廠房,訂有租賃契約,該契約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得免經本會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承租之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外勞作業組/洪一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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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8/03 |
雇主與外勞終止契約 增訂縣市政府見證機制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局(外勞作業組/莊國良)
為保護外勞工作權益,減少雇主強迫遣返問題,並降低外勞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勞委會會規劃針對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的外國人(以下簡稱外勞),除非有預定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14日內出國、或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規定,經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的情形外,凡是雇主與外勞有終止契約情形,須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進行見證程序。雇主與外勞合議終止契約者,應填具申請表件,於預定離境日前7日內,檢送工作所在地之縣市勞政主管機關辦理見證程序。
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申請案件後,將以電話訪問確認見證為原則,若案件無法直接確認時,得要求當事人雙方(委任代理人者須有委託書)親向當地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地點辦理見證,或由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訪問當事人雙方並辦理見證。任一方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受訪,視為放棄陳述意見的機會,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以到場之一方意見認定處理。
勞雇雙方對終止契約若無異議,經縣市主管機關驗章確認後將發還雇主,雇主應即安排外勞出境,並得在外勞出境後,檢附上開經驗章確認之解約協議書及其他申請文件,依規定申請遞補。
如外勞或雇主對終止契約有異議,將由縣市主管機關依現行勞資爭議程序處理。倘仍無法有效處理並認定確有調查事實之必要者,應依「外籍勞工臨時收容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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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7/28 |
引進外勞 擬再開放20產業
以下資料來源:經濟日報/經續會特別報導
記者陳秀蘭、曹正芬、李立達�台北報導 經續會全體大會昨(27)日達成在保障本國勞工就業前提下,全面檢討外勞政策的共識;至於勞工團體主張外勞引進總量應逐年遞減,則改列其他意見。
經濟部長黃營杉昨天在經續會大會發言指出,缺工問題相當嚴重,應儘速解決。他並透露,與勞委會主委李應元已有默契,經續會後,兩單位將會就企業缺工問題,研商解決對策。
經濟部工業局長陳昭義也透露,經濟部已與勞委會研商就現行開放引進外勞的19項辛苦(三K)產業,再增加20個產業,此外,也建議放寬夜班外勞引進。
不過,黃營杉這席話,卻引發勞工團體抗議。場內,勞工代表質疑勞委會與經濟部進行檯面下交易,蔑視經續會,要求黃營杉收回;場外,勞工團體強烈反對鬆綁外勞政策,認為將衝擊正常勞資雇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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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7/04 |
外籍勞工運用及管理調查 7月展開
職訓局將於今年7月辦理「外籍勞工運用及管理調查」,其中事業單位為全查,家庭面為抽樣調查,調查方式採通信調查,請受查戶收到調查表一週內填妥郵寄(免貼回郵),或正面傳真(02)85902436至本局統計室。
本次調查對象為經本局核准僱用外勞之事業單位或家庭;調查內容分為:
(一)事業單位調查表:調查其人力運用狀況、外籍勞工之勞動條件及生活情形、對外籍勞工之輔導措施及滿意程度、外籍勞工管理之困難點及有無人力不足之因應措施、對外籍勞工引進之建議與看法等。
(二)家庭僱用外籍看護工調查表:調查其僱用外籍看護工之管道及支付之仲介費、外籍看護工之基本資料、勞動條件、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僱用上有那些實質上之幫助或困擾、僱用意願及滿意程度等。
有關調查表內容,受查者若有任何疑問,可洽職訓局查詢專線(02)8590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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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7/04 |
獎優汰劣 外勞仲介公司大評比 職訓局表揚5家評鑑特優仲介公司
為建立公平、良好的仲介制度,並促進仲介業者間良性競爭,以保障外籍勞工及雇主的權益,職訓局自93年度便開始辦理人力仲介公司服務品質的評鑑制度。為鼓勵從事外籍勞工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更加注重經營管理及提升服務品質,今年特舉辦「評鑑優質最佳品質— 94年度評鑑績優仲介頒獎典禮」,公開表揚評鑑成績優良之仲介公司,並主動推薦宣導,以鼓勵民眾委任優質仲介公司。
勞委會郭芳煜副主委親自頒獎給「揚捷國際有限公司」、「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一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實踐家有限公司」、「守信外勞仲介有限公司」等5家於各項評鑑指標均表現特優的人力仲介公司,並以書面獎勵34家於4大項指標或中項指標表現優良者,將名冊函送外勞來源國駐台代表處,做為優先互貿名單,並將評鑑總成績達80分以上之人力仲介公司名單載列於本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做為雇主選任的參考。
在典禮中郭副主委揭櫫了「仲介服務保證宣言」,與授獎的5家特優仲介代表一起宣讀並簽署,對於往後的「合法經營」、「合法管理」、「合法收費」、「仲介品質」以及「服務品質」等5大要點作出承諾保證。而為了協助外勞及雇主正確選任適合的人力仲介公司,郭副主委與5家仲介代表一同提醒雇主選擇仲介的「五要」注意事項:「選擇仲介 要留心」、「多家仲介 要比較」、「不法收費 要申訴」、「仲介品質 要注意」、「服務品質 要第一」。
為加強推動優質仲介制度並保障外籍勞工權益,本會現已採取「獎優汰劣」措施,除了本年度開始公開表揚優質仲介業者外,對於評鑑成績不佳的仲介公司,則規劃增設專責查察人力,加強仲介訪查;同時還研議修正管理辦法,對於評鑑成績不佳者,於其許可證2年到期換證時,將不予許可換證,並限制該仲介公司不得增設分公司,以加強淘汰劣質仲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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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4/21 |
台菲勞工部長見證簽署「台菲直接聘僱備忘錄」 第1屆台菲勞工會議在菲正式召開。
本會李應元主委等一行,應菲方邀請於3月30日於菲律賓馬尼拉市見證簽署「台菲直接聘僱計畫瞭解備忘錄」,並出席第1 屆台菲聯合勞工會議,台菲雙方已達成簡化直接聘僱流程、篩選菲國優質人力仲介推動互貿及建立菲勞管理保證機制等共識,後續將持續推動,以加強台菲雙方勞務合作關係。
「台菲直接聘僱計畫瞭解備忘錄」簽署典禮,係於本(95)年3月30日上午11時整,假菲律賓馬尼拉市香格里拉飯店舉行。該備忘錄係由我國駐菲律賓代表處吳代表新興與菲律賓駐台代表處代表Mr ANTONIO I. BASILIO共同簽署,並由本會李應元主委與菲律賓勞工就業部部長Ms. HON. PATRICIA A. STO. TOMAS擔任見證人。備忘錄的主要內容,雙方同意積極落實台菲直接聘僱計畫,菲方同意充實人力資料庫、簡化直接聘僱流程及建立協商機制擴大直接聘僱引進菲勞等。
台菲雙方簽署備忘錄後,隨即召開第1屆台菲勞工聯合會議。該會議以往均與台菲部長級經濟合作會議合併舉行,基於台菲勞務交流日益密切,且涉及問題複雜廣泛,故依前(93)年第12屆台菲部長級經濟合作會議結論,於今年在菲律賓馬尼拉市單獨召開第1屆台菲勞工聯合會議。會議係由本會職訓局郭芳煜局長與菲方勞工就業部次長Mr. DANILO P. CRUZ共同主持,依會議討論議題獲致結論如下:
一、台菲雙方同意應簡化直接聘僱流程,菲方同意推動建立人力資料庫供台方雇主選任,並同時放寬非指名家庭類菲勞之直接聘僱。
二、菲方同意儘速篩選菲國優質仲介,優先與我國評鑑A級的仲介公司加強互貿合作。我方將每年提供評鑑A級的仲介公司,提供菲國參考
三、菲方同意於6個月內建立有效保證制度,並經台菲雙方協商確認後,共同推動實施,以加強菲勞管理。
四、菲方同意儘速研擬合理之菲國仲介收費項目及標準,台菲雙方同意外勞薪資不得扣抵借款,且工資及服務費用切結書不得載入借款項目。
五、台菲雙方將加強禽流感的防疫合作,倘菲國被WHO列為疫區時,菲方應採行菲勞隔離10日檢疫措施,確無發生病情症狀後,始准來台。
此次台菲雙方簽署備忘錄及召開勞工會議,將可落實保障雇主及菲勞權益,減輕菲勞費用負擔,並可防止不法仲介違規超收費用情事,已為雙方勞務合作關係奠定良好基礎,本會將持續就台菲雙方達成之共識,積極規劃配合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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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4/21 |
重罰雇主•鼓勵投案,勞委會、警政署合力拼治安,4月20日起非法僱用外勞最高重罰新臺幣75萬元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6-4-19
為保障國人就業權益、維護台灣社會安定,杜絕任何違法、不法的行徑,同時基於關心行蹤不明外勞的切身處境,行政院勞委會特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聯合舉辦了一場名為『僱用行蹤不明外勞雇主•420重罰上路』的宣導記者會。其主要目的針對國內少數心存僥倖的非法雇主提出嚴正警告,勞委會將自4月20日起與警政署聯手出擊,一方面加強查緝、另一方面則是祭出重罰,對於非法僱用行蹤不明外勞的雇主,一經查獲,將被處以最高新臺幣75萬元的罰鍰;如果雇主仍不知悔改,5年內再犯,則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勞委會此番強力展現執法行動力的作為,旨在提醒所有外勞雇主切莫以身試法、因小失大,同時更希望能夠進一步消弭衝擊社會治安的危險因素!
勞委會李應元主委指出,行蹤不明外勞固然是台灣社會治安的隱憂,但其實非法外勞和非法雇主只是供需之間的問題,如果雇主人人都有知法、守法的共識與認知,拒絕僱用行蹤不明的外勞,那麼非法仲介和行蹤不明外勞自然都會因為缺乏生存空間而逐漸遞減。尤其行蹤不明的外勞一旦在台灣非法工作,無論在醫療、生活或工作等各方面都沒有保障,而且非常容易受到非法雇主或是仲介的不當剝削和欺壓,特別是當身體出現不舒服或是病痛時,也會因為缺乏勞健保的保障,以致無法透過正常管道尋求醫療或幫助。而勞委會身為主管機關,除了關心行蹤不明的外勞處境及其可能面臨的危險之外,對於外勞行蹤不明後所造成企業與家庭雇主的不便更是感同身受。因此勞委會對內向非法雇主祭出重罰,宣誓查察決心;對外則呼籲行蹤不明的外勞,應該以保障自我權益做為優先考量,儘速主動出面向警方投案。而勞委會同時間亦基於同理心的立場,積極協調內政部警政署與各外勞來源國簡化行蹤不明外勞的返國作業流程及遺失護照者重新補發護照等相關事宜,藉以協助主動投案的外勞能夠儘速返國,與家人團聚!
勞委會李應元主委不但與內政部李逸洋部長、警政署侯友宜署長、以及勞委會職訓局郭芳煜局長在記者會中,透過別開生面的儀式,揭櫫「向非法聘僱說不、四二0重罰上路、保障國人就業、維護外勞權益」四大主軸之外,會中同時也安排雙李(李主委和李部長)聯手開啟釋放關懷善意之門,呼籲鼓勵行蹤不明外勞主動投案,更可以多加利用0800885885英語專線、0800885995泰語專線、0800885958印語專線、以及0800017858的越語專線,勞委會通曉外勞母語的人員將會儘可能提供諮詢和協助,以幫助行蹤不明外勞早日結束提心吊膽、非法打工的生活。而最後包括泰、菲、印、越、蒙等五國經濟貿易及文化辦事處的代表,也有志一同的遞交加油棒給李主委和李部長,鼓勵打氣之餘,更象徵著五個外勞來源國對於政府「重罰非法雇主,鼓勵主動投案」的鼎力支持與正面回應!
勞委會表示,除了重罰非法雇主、並鼓勵行蹤不明外勞投案之外,在不肖仲介業者方面,如果業者媒介行蹤不明的外勞非法為他人工作,一經查獲,最高將處以新臺幣50萬元罰鍰之重罰;5年內再違反者,則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行蹤不明的外勞,勞委會也再次懇切呼籲,一旦透過不法仲介業者媒介為他人工作,最高將被處以新臺幣15萬元罰鍰,而且終生都不能再進入台灣工作。
4月20日是一個關鍵時刻,勞委會期望透過加強查緝與簡化手續雙管齊下的政策,達成維護國人就業權益、創造外勞與雇主勞資雙贏的重要任務!社會安定需要你我共同維護,勞委會誠心呼籲全民拒絕非法僱用外勞,拼治安、大家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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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3/28 |
回應美國國務院公佈2005年世界人權報告有關在台外勞權益所作評論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日期:2006-3-10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關於美國國務院8日公佈2005年世界人權報告,對於在台外勞權益所作評論,勞委會回應如下:
問題一、外勞於我國未受勞動法令保障?
勞委會回應:
1、我國基於世界人權宣言,外勞在台工作,本受我國勞工相關法令保障。如為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享有基本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之保障;另有關勞工保險條例、職工福利金條例等法令,亦不因其為外國人而受歧視。
2、關於從事家事勞動外勞之保障,勞委會刻研議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
問題二、受害外勞限制轉換雇主?
勞委會回應:
1、任何合法在台工作之外勞,如有遭受雇主不當對待、積欠薪資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均得依法轉換雇主。
2、勞委會已修法放寬外勞轉換次數由2次提高為3次,由勞雇雙方合議決定外勞受僱新雇主。
3、對於遭受人身安全侵害之外勞,其轉換雇主得不受工作類別及次數限制。
4、為具體保障外勞工作權益,勞委會刻評估外勞得否自由轉換雇主,並納入研議修正就服法。
問題三、外勞薪資遭受仲介非法剝削?
勞委會回應:
1、台灣仲介公司不得向外勞收取仲介費,僅得每月收取服務費。另外國仲介費不得超過勞工1個月基本工資。
2、外勞工資費用切結書需先經外國政府驗證屬實,我國地方主管機關據以查察有無非法超收費用情事,如有收取切結書登載以外之費用項目,均以違法從嚴論處罰鍰或廢止許可處分。
3、勞委會已全面評鑑國內外勞仲介公司,刻研議修正外勞仲介公司許可管理辦法及收費項目標準,避免外勞遭受不當剝削,保障其權益。
問題四、外勞申訴不易?
勞委會回應:
1、勞委會已於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成立24所「外勞諮詢服務中心」,聘有60位通曉外勞母語人員,提供外勞各項諮詢服務與輔導。
2、勞委會已設有四國語言之免費申訴專線,提供外勞免費申訴服務。
3、勞委會已於95年元月16日設置外勞機場服務站,協助外勞入境指引及出境申訴之服務,避免雇主強制非法遣返外勞之情事。
4、勞委會將研議外勞雇主中途解約,須經地方政府見證核備機制。
問題五、高捷泰勞事件管理問題?
勞委會回應:
1、高捷泰勞事件發生後,勞委會立即組成「高雄捷運泰勞人權查察專案小組」實地調查外勞管理缺失及後續改善情形,要求限期改善,並依法廢止該公司外勞招募許可971名。
2、勞委會已針對聘僱外勞百人以上大型事業單位全面清查外勞生活管理、勞動條件查察,及加強運用電台及媒體宣導外勞申訴管道,並已於95年元月16日設置機場外勞機場服務站。
3、勞委會刻研議修法將管理公司提供外勞管理服務部分納入規範,建置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退場機制,建立外勞工作生活管理規則核備制度,提高外勞主動檢舉雇主仲介違規行為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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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3/28 |
華磐公司巨額求償泰勞,勞委會:惡人先告狀,令人難以苟同
發佈單位:職業訓練局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6-3-27
關於華磐公司向高捷泰勞提出巨額民事賠償訴訟的行為,勞委會對此嚴正表示,華磐公司雖然依法要求泰勞賠償,但該公司於泰勞工作期間內,對其生活管理以不人道方式對待,造成社會動盪與國際指責,卻不思深切檢討,反控告外勞巨額賠償,勞委會認為華磐公司是惡人先告狀,令人難以苟同,同時呼籲華磐公司應考慮國內外社會觀感,審慎考量不當興訟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勞委會並將配合泰國駐台代表處及泰勞需要,全力提供相關法律訴訟協助,維護泰勞權益。
勞委會表示,高捷泰勞事件之起因,係因高捷公司委託華磐公司管理不當引起。華磐公司未經申請許可從事外勞管理業務,且又未善盡雇主委託管理外勞之責任,以不人道方式對待泰勞,高雄縣政府已於94年9月6日對華磐公司處以新台幣150萬元重罰,顯見華磐公司違規情況嚴重。華磐公司對泰勞提出民事賠償告訴,社會輿論對此已紛紛提出批判,基於社會公義、真理及維護勞工權益的立場,勞委會嚴正呼籲華磐公司應審慎考量國內外社會觀感,切勿因果不分,混淆社會價值,不要因一己之私,反而造成台灣人權形象遭受更多的責難。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早在高捷泰勞事件發生之初,就已主動表示將全力提供泰勞法律訴訟相關的協助,據該會與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連繫結果,泰國政府已經委請專任律師協助高捷泰勞後續民刑事訴訟程序事宜,泰國政府感謝台灣政府及民間單位,對此一事件的關心與支持,目前暫無需其他額外之協助,對此,勞委會將密切注意此一事件的後續發展,對於目前仍在台之高捷泰勞,也將依法保障其在台之工作權益,並與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保持密切連繫,適時提供泰勞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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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3/21 |
雇非法外勞 下月20日起罰75萬
新聞來源:2006/03/21 聯合報 記者朱淑娟�台北報導
自八十一年開放外勞至今年一月,脫逃外勞人數已累積到兩萬一千人,勞委會昨天表示,基於治安、人權、保護合法外勞立場,四月廿日起只要雇用非法外勞被查獲,將從過去採最低罰十五萬元,改採最高罰七十五萬元。
日前行政院治安會報指示要加強管理外勞,勞委會主委李應元表示,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用脫逃外勞或原雇主知情轉介外勞到另一處工作,或是雇用非法外勞者,都可處十五萬到七十五萬元罰鍰。
李應元表示,過去各縣市都採最低罰的十五萬元,仍不足以嚇阻雇主,因此決定要求全國都採最高罰。他表示,一周內就會找地方勞保局研商,預計四月廿日實施,實施前勞委會會廣為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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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3/15 |
台塑六輕泰勞怠工事件 圓滿落幕
關於3月13日在台塑六輕發生的泰勞怠工事件,經勞委會、雲林縣政府及泰國辦事處等單位積極介入協調勞資雙方後,於3月14日下午,雙方終於達成以下協議,泰勞將儘速復工:
一、就按月扣除仲介服務費問題:台塑公司同意後續如泰勞表現良好且全勤出席,則服務費將由雇主代為吸收支付仲介。
二、就按月扣除膳宿費用問題:經勞資雙方協調後,雙方同意依照原先勞動契約約定,仍由勞工自行支付。
三、有關泰勞國外仲介費用收費問題:將由駐台泰國代表處彙整泰勞意見,另案由該辦事處接手處理。
勞委會表示,本案經第一時間聯繫雲林縣政府及泰國辦事處後即立刻處理,終使這起引起社會矚目之爭議事件能圓滿落幕,在勞資雙方各退一步的情形下,泰勞負擔得以減輕,台塑六輕四期計畫工程也能如期推展,不致影響國內重大經建發展。勞委會表示希望藉由此起爭議事件之教訓,籲請國內雇主與外勞應在充分遵守法令前提下,秉持勞資誠信、互惠原則,營造雙贏之和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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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3/15 |
台塑六輕泰勞怠工 勞委會刻積極協調處理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關於3月13日在台塑六輕發生的泰勞怠工事件,勞委會在事件發生後的第一時間,立即與雲林縣政府、泰國辦事處等單位取得聯繫,經初步查證,係台塑公司不同工程引進之泰勞,扣除膳宿費與仲介服務費之作法不一,導致泰勞訴請合理解決。勞委會已指派職訓局副局長實地參與協調處理,後續將依相關法令協調勞資雙方解決爭議。
勞委會表示,13日上午約有一千餘名由台塑公司統籌聘僱的泰勞,在宿舍內以理性平和的方式集體怠工。泰勞因對勞動契約中每月扣除膳宿費、健保費、仲介服務費的約定,與其他六輕工程進用泰勞的勞動條件相比較差,且加班機會較少,因此以平和理性之怠工方式,對於服務不足1年且提前解約的泰勞,發放全年薪資,並提出雇主取消扣除膳宿費、健保費及仲介服務費之要求,同時也要求增加加班機會等。勞委會於接獲事件訊息後,除立即連繫雲林縣政府與泰國辦事處協助雙方進行協商外,同時也指派職訓局副局長至現場參與協調。目前泰勞與雇主已在各方協調努力下,已達成部分協議,同意就有關服務不足1年且提前解約的泰勞薪資計算方式,仍依雙方勞動契約約定處理;健保費的負擔,則依健保法之分擔比例規定辦理;加班時數部分,雇主承諾每個月將提供40個小時的加班機會給泰勞;至於膳宿費及仲介服務費的負擔方式,目前尚待雲林縣政府、泰國辦事處及勞委會積極協調中。
經勞委會初步瞭解事件起因,雇主與泰勞所簽訂的勞動契約及相關費用的負擔方式,並未違反勞基法及就服法相關法令規定。而泰勞所訴求之勞動條件一致性爭議,勞委會將持續協調雇主及泰勞圓滿達成協議,儘速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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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2/07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單一窗口」
請至下列網址查詢:
http://www2.evta.gov.tw/evta_wcf/chi0001_page01.asp
或至相關網站資訊中點選該網頁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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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2/07 |
外籍看護工申請新制說明
請至下列網址查詢:
http://www.evta.gov.tw/labor/941230.htm
或至本網站相官網站資訊中點選該網頁網址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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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1/26 |
請仲介公司確實填寫登入資料
為配合入出境外勞機場關懷服務計劃,請仲介公司確實填寫登入資料,方便服務人員提供更良好的服務品質!祝福各位新年快樂,鴻圖大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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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1/18 |
仲介公司登入系統說明請先至表單下載區下載操作說明
<a href=http://www.fw.org.tw/admin/upload/download/use_1.doc>操作說明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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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1/16 |
入出境外勞機場關懷服務計畫答客問
1.為什麼要作入出境外勞機場關懷服務計畫?
答:勞委會職訓局今年度開始委託工總實施出入境外勞關懷服務計畫,是為了減少外勞於入境機 場時逃跑或被人蛇集團拐騙的情事發生,以及減少出境外勞因心生不滿於機場出境大廳不願登機的情況。
2.那我們是否一定要作外勞入境登錄的動作?若沒有完成是否會受罰?
答:本計畫目前仍是在試辦的階段,因此勞委會職訓局目前採取柔性勸說,並沒有訂定相關的罰責,但每個月份,機場服務人員會將登入與沒有登入的仲介公司資料呈報給勞委會職訓局做參考,因此仍是希望仲介公司做配合。
3.如果建立外勞入境登錄?
答:如您或貴單位為仲介公司可上www.fw.org.tw網站的仲介專區,(如您為雇主,單純引進家庭類幫傭請進入雇主專區)先點選申請帳號密碼,填寫完畢,本系統即跳出您帳號及密碼,並會將帳號及密碼回傳回至您所填的e-mail信箱。得知帳號密碼後即可進入專區做外勞入境資料登錄。或於班機抵達前,傳真外勞入境資料表至機場,讓服務人員能在班機到達時,進入管制區服務。
4.一定要在三天前作登錄嗎?若登錄錯誤怎麼更改?
答:原本是設定在三天前,但外勞入境的時間比較容易有變動的情況發生,通常我們都會在前一 天確認明天的入境外勞名單與人數。因此,在前一天晚上8:00前登錄或更改即可。若您使用電腦上網做登錄,在外勞班機起飛前均可直接上網做更改的動作,若您沒有使用電腦,也麻煩您傳真至機場服務站。或來電告知機場服務人員。
5.通常仲介公司都有配合委外的接機人員,我們通常不知道接機人員怎麼辦?
答:請先與您所配合的接機公司聯繫,請接機公司提供幾位特定的接機人員人選資料,方便您上 網作登錄,若到時接機人員並非上網所填的特定幾位人選時,請接機人員出示身份證外,同時也示出接機公司的識別証或相關資訊,以便機場服務人員確定身份。
6.若是外勞放假或短期返鄉,再次入境機場時,是否仲介公司仍需上網做登錄?
答:外勞因休假後或其他原因重入境,無須人接機可自行前往雇主或工作地點者,仍請上網作登入,但在接機人員那欄勾選無接機人員。於外勞返鄉前,事前交給外勞”無人接機之雇主聲明書”,外勞即可在通過證照查驗台後,將”無人接機之雇主聲明書”繳交給機場服務人員,即可自行離開。
7.若引進的外勞由高雄的小港機場入境,需要登入嗎?
答:不需要。目前服務計畫先於桃園中正國際機場試辦。高雄小港機場是否實施,將視中正機場開辦半年後再行評估。
8.出境時,仲介公司是否仍需上網登錄?
答:不需要。只有在外勞入境時,雇主或人力仲介業者請求提供外勞入境接機指引服務才須上網登錄,至於外勞出境時,如有法令諮詢、勞資爭議申訴等問題,可逕至職訓局設於中正機場第一航廈一樓出境大廳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台,或撥打機場外勞諮詢服務專線電話請求協助(如於機場航廈內,可利用航廈內之旅客服務專線電話撥打諮詢專線電話之後四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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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12 |
透明化仲介收費,避免外勞被剝削
針對報載泰國駐台辦事處對仲介收費透明化制度無法遏止超收費用乙案,勞委會強調明訂外勞仲介費對於外勞權益保障具有積極明確之效果,且為查察仲介公司有無超收費用之客觀標準,故建立仲介收費透明化制度絕對有其必要性。至於該項制度建立後如何落實與執行,勞委會將積極與各來源國政府協調合作,以促使外勞仲介管理邁向正軌。
為杜絕仲介公司對來台工作之外勞不當收取費用,建立仲介收費透明化措施,勞委會自93年1月13日訂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明訂外勞繳交各項費用之項目及金額上限,並規定台灣仲介公司不得至國外向外勞收取費用,僅得於外勞入境後,依提供之服務,向外勞收取服務費上限第1年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1,800元、第2年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1,700元、第3年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元。另外為避免外勞遭超收仲介費用,並利於後續查處不當收費情形,亦要求外勞來台前需簽具載明國外貸款金額及國外仲介費之「外國人來台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並經國外政府驗證簽章後,方得來台工作。嗣即依該切結書與雇主發放之薪資明細比對,追查有無超收費用情事,國內仲介公司倘有違反經國外政府與本會認可之上開工資切結書而超收費用情形,勞委會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依法懲處;至國外仲介公司違規情事,則送請外國政府查處。
針對各項引進管道,勞委會基於雇主選擇自由並無限定引進方式,惟對於引進後是否有被收取不當費用情形,勞委會將持續依法查處。目前為落實降低仲介費用方案,勞委會自91年下半度起,每年均主動不定期派員由當地縣市政府人員會同抽訪外勞查察仲介公司收費情形,查察結果亦納入人力仲介公司評鑑項目,以提昇國內仲介服務品質,確實保障外勞權益。
另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雇主得向外勞收取膳宿費用部分,勞委會強調,係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基於本勞與外勞一體適用原則,並無特別針對外勞另立收費情事,且建議以每月新台幣4000元為參考上限。該項規定與來台機票費用,同樣係屬勞雇雙方議定之範疇,與是否透過直接聘僱引進無涉;針對外勞體檢費、居留證費及所得稅等費用,係依照法令規定收取之行政規費,絕無巧立名目情形。勞委會強調,降低外勞仲介費用需要台泰雙方政府單位共同把關。未來將加強與各來源國政府合作,積極遏止不當超收費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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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12 |
公告須廢止聘僱許可之指定傳染病項目
依行政院衛生署94年11月24日署授疾字第0940000899號公告,有關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外籍勞工),受聘僱期間罹患傳染病,須廢止聘僱許可之指定傳染病項目:
(一) 阿米巴性痢疾
(二) 肺結核
(三) 癩病
(四) 梅毒
(五) 愛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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